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法治日報通訊員 努麗婭·皮克來提
2023年4月14日,未成年人努某駕駛盜竊車輛,因操作不當駛出路基,撞上房屋圍墻,造成圍墻倒塌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并逃逸。事故發(fā)生后,車主蘇某多次要求某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但保險公司以免責為由拒絕理賠。2024年1月,蘇某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鞏留縣人民法院。
鞏留縣法院認為,努某盜竊蘇某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應當由盜竊人努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蘇某未購買盜搶險,駕駛人努某無證駕駛,并肇事逃逸,根據(jù)蘇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屬于當事雙方約定的保險公司免責的情形,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依法判決駁回蘇某的訴訟請求。
蘇某不服,認為合同約定駕駛人并非指盜竊車輛的人員,且該條款是格式條款,自己只是機械簽名,其簽名不發(fā)生效力,遂上訴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蘇某提出合同約定駕駛人并非指盜竊車輛的人員,因合同并未約定駕駛人是指被保險人,從文義解釋角度出發(fā),駕駛人顯然是指駕駛車輛人員,案涉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員既無駕駛證又肇事逃逸,符合約定的免除責任條款情形。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本案中,蘇某與保險公司對通過電子形式簽訂保險合同的事實不持異議,其也認可在投保單投保人處簽字,蘇某提出其僅僅是機械簽名,其簽名不發(fā)生效力的理由不能成立。
編輯:莫亞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