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記者 白楚玄
使用他人的聲音會構成侵權嗎?近日宣判的一起影視劇臺詞聲音權糾紛案中,游戲開發(fā)商因游戲中引用了電視劇中某角色一句為大眾熟知的臺詞,而吃到官司。這起案件也引起了大眾對聲音權益使用邊界的探討。
隨著聲音合成技術的飛速發(fā)展,聲音所具有的識別人的身份特征開始受到重視。有人認為,純粹意義上的“人的聲音”,無法完全禁止被模仿使用;也有人認為,聲音應為一種有獨立價值的具體人格權,而非人格利益,不能隨便使用。
擅自使用他人聲音或侵權
“這瓜保熟嗎?我問你這瓜保熟嗎……”在2003年首播的電視劇《征服》中,演員孫紅雷扮演的反派角色劉華強,因短斤缺兩,與西瓜攤主進行了一番交鋒,相關臺詞也被大眾所熟知。2021年開始,“劉華強買瓜”片段突然爆火網(wǎng)絡,成為“熱?!?,被不少網(wǎng)友引用和模仿。
然而,一款網(wǎng)絡游戲卻因使用了“這瓜保熟嗎”臺詞,其軟件開發(fā)商和供應商被孫紅雷起訴到成都鐵路運輸?shù)谝环ㄔ?成都互聯(lián)網(wǎng)法庭),認為未經(jīng)其授權,以營利為目的開發(fā)、設計的游戲的行為,客觀上構成對孫紅雷聲音權益的侵犯。
據(jù)悉,該案是全國首例影視劇臺詞聲音權糾紛案。
最終,法院認為,二被告未經(jīng)孫紅雷本人同意,也未取得孫紅雷許可使用的影視作品著作權人授權同意,在開發(fā)、制作、運營的游戲中使用其聲音,構成聲音權益侵權。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經(jīng)濟損失3萬元。
當前,隨著科技的發(fā)展和社會的進步,聲音作為一種信息傳播的媒介,其重要性日益凸顯。與此同時,也伴隨著相關爭議和糾紛,相關案件包括我國聲音侵權第一案——“黑鴨子”聲音侵權案、黃健翔解說彩鈴事件等。
此前,有知名主播將其口頭禪注冊為聲音商標——看似普通的話,因為有主播獨特嗓音和表達方式的“加持”,竟然有注冊商標的可能,引發(fā)熱議。今年5月,“AI孫燕姿”翻唱的經(jīng)典歌曲在網(wǎng)絡平臺上走紅。一時間,關于AI翻唱是否侵犯歌手聲音權的爭議,也引發(fā)廣泛討論。
自然人聲音的法律屬性存爭議
在我國民法典頒布之前,除了注冊商標等方式外,我國法律并沒有“聲音權”受到保護的相關規(guī)定。
記者發(fā)現(xiàn),一些耳熟能詳?shù)穆曇艉托?,已注冊成聲音商標,包括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廣播開始曲、中央電視臺《新聞聯(lián)播》片頭曲、英特爾“燈~等燈等燈”都是注冊成功的聲音商標。
目前,這一情形有了改變。民法典規(guī)定了保護自然人聲音的準用性條款,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但需指出的是,民法典和其他法律都沒有確立“聲音權”為一種具體人格權。
“之所以沒有將聲音作為具體人格權,可能是因為立法者認為聲音并不具有極高的可識別性,且因聲音權產(chǎn)生的糾紛還不多,民法學界對于聲音是否為一種權利尚未達成共識。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已經(jīng)使用聲音權或聲音權利的表述?!碧旖虼髮W法學院副教授王紹喜表示。
當前,關于聲音應單設為具體的人格權還是一種人格利益,保護聲音的模式應規(guī)定單獨的聲音權、還是用其他權利來涵蓋聲音保護內(nèi)容等問題,均存在不同的觀點。
“任何自然人的聲音均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沒有經(jīng)過自然人的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自然人的聲音,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北本┯?重慶)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文化傳媒法律事務部主任程征表示。其中,對于很多短視頻平臺對聲音的剪輯和二度創(chuàng)作,在程征看來,聲音本身不受版權保護,只有通過將聲音變成作品,形成聲音作品和音頻作品,才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因二次創(chuàng)作的形態(tài)多樣,需要明確原作的種類,二次創(chuàng)作的種類以及重疊部分來判斷是否侵權。
專家建議明確為具體人格權
隨著當今網(wǎng)絡社會、傳媒社會、消費社會等各種社會形態(tài)發(fā)展的現(xiàn)實需求,有關聲音權的案件勢必會逐漸增多,聲音權益的法律保護也需要更為全面和細致地明晰與規(guī)范。
王紹喜表示,由于采用參照適用的立法技術,我國民法典僅以第一千零二十三條這一條款對聲音權益的保護將難以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為此,需要從解釋論的角度對聲音權的內(nèi)涵、侵權形態(tài)、許可使用、法律保護、合理使用以及侵權救濟進行闡釋,“聲音權的主體是自然人,聲音權的客體是聲音所體現(xiàn)的人格利益,而不是聲音自身。未來我國民法典應根據(jù)司法實踐的實際情況將聲音權明確為具體人格權?!蓖踅B喜說。
他認為,聲音應具有可識別性,在認定可識別性時,應當區(qū)分名人和普通人,并考慮特定群體的認知標準。在聲音侵權的形態(tài)上,包括擅自錄制、使用、公開和利用技術手段進行偽造聲音。在許可使用上,應參照適用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條和第一千零二十二條。在法律保護方面,宜采取寬泛的解釋,適用我國民法典第四章除第一千零一十八條之外的全部規(guī)定。對于聲音的合理使用,既要注意其與肖像權的異同,也要考慮其作為權益而非具體人格權的特征,對其具體范圍進行界定。在救濟途徑上,對于聲音侵權可頒發(fā)禁令,賠償經(jīng)濟和精神損害賠償。
程征認為,即便我國民法典讓聲音能夠通過“聲音權益”獲得保護,但實踐中對聲音的保護涉及聲音商標權、表演者權和反不正當競爭等,勢必會產(chǎn)生不同程度的競合,在不同情形下對維權方式的選擇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話題。程征說,“有約定的優(yōu)先從約定,構成侵害商標權、表演者權的先選商標權、表演者權,聲音權益侵權之訴在禁止他人錄制、污損聲音方面,依然是權利人的不二選擇。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在聲音權益的保護層面能夠起到兜底的作用?!?/p>
編輯: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