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修訂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 保護進城農戶和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
7月29日,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8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山東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實際進行的一次全面修訂和完善。新修訂的《辦法》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guī)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guī)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guī)定相應延長?!掇k法》將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區(qū)分開來,規(guī)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權利,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以及合作經營、合伙經營等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土地經營權人依照流轉合同,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辦法》堅持問題導向,突出保護進城農戶和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鑒于實踐中存在侵害進城農戶和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情形,一是規(guī)定承包期內,進城落戶的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二是規(guī)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發(fā)包方不得以村規(guī)民約為由侵犯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
編輯:張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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