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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紅色文化保護傳承條例明年起施行

2020-11-30 14:41:41 來源:山東人大網(wǎng) 作者: -標準+

山東省紅色文化保護傳承條例

2020年11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和管理

第三章 傳承和弘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紅色文化的保護和傳承,充分運用紅色資源,發(fā)揚紅色傳統(tǒng),傳承紅色基因,弘揚革命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激發(fā)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力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紅色文化的保護管理和傳承弘揚,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是指五四運動以來,中國共產(chǎn)黨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領導團結中國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

第三條 紅色文化的保護傳承,必須堅持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堅持科學保護、規(guī)范管理、合理利用、強化教育、永續(xù)傳承的原則,確保紅色文化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xù)性。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紅色文化的保護傳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保護傳承納入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國土空間規(guī)劃,并將紅色文化保護傳承所需經(jīng)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紅色文化保護傳承的具體工作。

黨史史志、檔案、發(fā)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應急管理、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紅色文化保護傳承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協(xié)調機制和人才培養(yǎng)、專家咨詢機制,加強統(tǒng)籌規(guī)劃、協(xié)調指導和督促檢查,研究解決保護傳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色文化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紅色文化保護傳承意識。

每年七月為本省的紅色文化主題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集中組織開展紅色文化宣傳、教育等活動。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傳承紅色文化的義務,并有權對損毀、侵占、破壞、污損和歪曲、丑化、褻瀆、否定紅色文化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保護傳承紅色文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色文化的調查、認定、公布,組織編制、實施紅色文化保護專項規(guī)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下列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

(一)重要機構、重要會議、重要事件、重大戰(zhàn)役、重要戰(zhàn)斗的遺址、遺跡、舊址和代表性實物;

(二)已故重要人物的故居、舊居、活動地、墓地、殉難地和遺物;

(三)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紀念設施;

(四)重要的著作、手稿、文電、報刊、影像等文獻資料; 

(五)其他重要的史跡、實物和紀念設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jù)各自職責負責調查紅色文化遺存,收集代表性實物,征集文獻檔案史料、口述資料,做好搶救性保護和建檔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退役軍人工作、黨史史志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紅色文化遺存認定工作。

紅色文化遺存認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會同退役軍人工作、黨史史志等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文化遺存數(shù)據(jù)庫,實行動態(tài)管理,推動信息共享。

第十五條 建立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名錄制度。保護名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級分類公布。

設區(qū)的市和縣(市、區(qū))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名錄,分別由本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退役軍人工作、黨史史志等部門從認定的紅色文化遺存中提出建議名單,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省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名錄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會同退役軍人工作、黨史史志等部門提出建議名單,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對已經(jīng)確定為文物、烈士紀念設施的紅色文化遺存,直接納入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名錄建議名單,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為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設立紅色文化保護單位標志。

紅色文化保護單位標志制作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會同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禁止刻劃、涂抹、損壞紅色文化遺存。

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擴建、遷移、拆除紅色文化保護單位。

禁止污損、破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紅色文化保護單位標志。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紅色文化保護單位的規(guī)模、內容以及周圍環(huán)境的歷史和現(xiàn)實情況,合理劃定保護范圍,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在紅色文化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

(二)采石、采礦、挖沙、開荒、砍伐、取土;

(三)傾倒、焚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四)生產(chǎn)、儲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腐蝕性等物品;

(五)其他影響、危害、破壞紅色文化保護單位安全和環(huán)境的行為。

第二十條 根據(jù)保護的實際需要,經(jīng)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紅色文化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在紅色文化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確保建設規(guī)模、體量、風格、色調與紅色文化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相協(xié)調,不得破壞紅色文化保護單位歷史風貌。

對紅色文化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已經(jīng)存在的與其歷史風貌不相協(xié)調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依法逐步改造。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紅色文化保護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因重大公共利益必須對紅色文化保護單位進行異地保護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文化遺存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

紅色文化遺存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明確的,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指定保護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 紅色文化遺存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工作方案,進行日常巡查、保養(yǎng)、維護;

(二)制定安全預案,采取防火、防盜、防損毀等安全措施;

(三)發(fā)現(xiàn)重大險情或者隱患,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搶救保護措施;

(四)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監(jiān)督檢查、維修保養(yǎng)、宣傳教育等工作;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保護責任。

第二十四條 紅色文化遺存的修繕、修復,應當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預的原則。

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文化遺存,在修繕、修復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并在其指導下進行設計、修繕和修復。

第二十五條 紅色文化遺存的修繕、修復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

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文化遺存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修復能力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支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guī)定,定期組織對紅色文化遺存進行全面排查,建立保護狀況排查檔案,對于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予以排除。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新發(fā)現(xiàn)的紅色文化遺存及時納入保護范疇。

第三章 傳承和弘揚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色文化的研究闡發(fā)、展示利用、教育普及、傳播交流,發(fā)揮紅色文化固本培元、凝心鑄魂、教化育人、推動發(fā)展的功能。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整合研究力量,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加強對沂蒙精神等紅色文化的研究,挖掘其歷史意義、精神內涵和當代價值,推出優(yōu)秀研究成果,為傳承弘揚紅色文化提供理論支撐。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托紅色文化遺存,打造主題突出、導向鮮明、內涵豐富的紅色文化陳列展覽精品。

對具備條件的紅色文化遺存應當做好原址陳列展示。暫時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在適當位置設立紀念標志或者銘牌說明。

各級綜合性博物館應當結合實際,常態(tài)化開展紅色文化主題展覽和流動展覽。紅色文化主題博物館、紀念館應當及時補充體現(xiàn)時代精神的展陳內容,基本陳列超過五年的可以進行局部改陳布展,超過十年的可以進行全面改陳布展。

展陳內容和解說詞應當征求黨史史志部門的意見,保證準確性、完整性、權威性。

第三十條 各類紅色文化遺存應當逐步實現(xiàn)向社會公眾開放。

具備條件的國有紅色文化遺存應當免費向社會公眾開放。鼓勵非國有紅色文化遺存免費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沂蒙精神等紅色文化題材優(yōu)秀文學藝術作品、廣播電視節(jié)目、電影以及出版物等的創(chuàng)作生產(chǎn),堅持正確導向,突出社會效益。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紅色文化網(wǎng)絡內容建設,運用網(wǎng)站、社交媒體、手機客戶端等網(wǎng)絡傳播平臺,開展網(wǎng)上紅色文化宣傳教育,引導公眾自覺抵制損害、否定紅色文化的錯誤言行,匯聚強化網(wǎng)上正能量。 

第三十三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播放或者刊登紅色文化題材作品、制作發(fā)布公益廣告、開設專欄等方式,廣泛宣傳紅色文化。

鼓勵有關部門和單位運用現(xiàn)代技術手段,發(fā)揮新興媒體優(yōu)勢,創(chuàng)新傳播方式,提升傳播效果。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應當利用紅色文化遺存,發(fā)揮英雄烈士紀念場所作用,定期組織開展紅色文化主題教育活動。

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紅色文化教育納入教學必修課程,充分利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干部黨性教育基地、黨史教育基地、廉潔文化教育基地等現(xiàn)場教學點開展紅色文化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青少年學生的紅色文化教育,將紅色文化教育納入高等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普通中小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內容,鼓勵學校到紅色文化保護單位、紅色文化主題博物館、紀念館開展現(xiàn)場教學。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托本地紅色文化遺存、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等,發(fā)揮老黨員、老戰(zhàn)士、老模范的作用,面向群眾開展紅色文化宣傳教育,推進社區(qū)文化建設,推動鄉(xiāng)村文化振興。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紅色文化主題月、清明節(jié)和重要紀念日,組織開展紀念活動,引導公眾通過多種形式接受紅色文化教育。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新入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到英雄烈士紀念場所舉行祭掃紀念活動。

高等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普通中小學校應當每年在清明節(jié)、重要紀念日前后,組織學生到英雄烈士紀念場所舉行祭掃紀念活動。

現(xiàn)場組織舉辦各類紅色文化主題教育、紀念和宣傳活動,應當充分考慮紅色文化遺存和紀念場所的承載能力,合理控制人數(shù),保證安全有序。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發(fā)展紅色旅游,完善道路交通、信息通訊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促進文化消費,助力鄉(xiāng)村產(chǎn)業(yè)振興,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紅色旅游品牌。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紅色旅游開發(fā),整合紅色旅游資源,創(chuàng)新紅色旅游發(fā)展模式,培育紅色旅游景區(qū),打造紅色旅游線路,研發(fā)紅色文化創(chuàng)意產(chǎn)品,完善紅色旅游產(chǎn)品體系。

第三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有關規(guī)定,通過下列方式參與紅色文化保護傳承活動:

(一)通過捐贈、開展志愿服務和提供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紅色文化保護傳承;

(二)開展紅色文化收集整理、調查研究和學術研討;

(三)創(chuàng)作紅色文化題材文學藝術作品;

(四)建設紅色文化主題博物館、紀念館等。

第三十八條 傳承和弘揚紅色文化應當尊重歷史史實,反對歷史虛無主義和文化虛無主義,禁止以歪曲、貶損、丑化等方式利用紅色文化遺存,禁止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第三十九條 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機構應當將紅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考核評價體系,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經(jīng)規(guī)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新建、改建、擴建、遷移、拆除紅色文化保護單位的;

(二)修繕、修復紅色文化遺存過程中明顯改變原狀的;

(三)損壞紅色文化遺存的。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刻劃、涂抹紅色文化遺存,或者損壞紅色文化遺存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在紅色文化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的;

(二)在紅色文化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破壞紅色文化遺存歷史風貌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污損、破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紅色文化保護單位標志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以歪曲、貶損、丑化等方式利用紅色文化遺存或者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紅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其他與紅色文化相關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實物和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張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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