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于12月21日上午對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后,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12月21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中央政法委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規(guī)定,對于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減刑、假釋和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刑罰。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根據刑法有關規(guī)定,對有組織犯罪的罪犯還可以適用罰金刑,建議予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適用罰金刑的規(guī)定。
二、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了對金融機構等相關單位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協(xié)助公安機關采取緊急止付、臨時凍結措施的處罰。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對于這類不配合執(zhí)法的行為,應當先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再予以處罰,并增加公安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建議主管部門給予處分的規(guī)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2年5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2月24日
編輯: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