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書法遇上法律,會擦出怎樣的火花?
2020年7月11日,由法制日報社主辦、法報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聯(lián)合承辦的“書·法”系列活動正式啟動。
“書·法”活動旨在為創(chuàng)新法治宣傳教育,多開一點腦洞、多花一點心思、多出一點力量、多做一點貢獻,引領和推動更多的人拿起筆來學法、寫法,在不斷“書·法”過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養(yǎng),在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
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對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tài)平衡,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具有重要意義。今年5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正式施行。為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實施好這部法律,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信訪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之后,法制日報社聯(lián)合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司、中國綠色時報社,將筆端對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精彩內(nèi)容,敬請關注。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gòu)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qū)、禁獵(漁)期獵捕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guī)定獵捕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自然保護地、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破壞生態(tài)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gòu)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一千元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構(gòu)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還應當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張薇,中國林業(yè)書法家協(xié)會會員,黑龍江伊春森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文聯(lián)副主管。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