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書法遇上法律,會擦出怎樣的火花?2020年7月11日,在司法部普法與依法治理局指導下,由法治日報社主辦、法報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聯(lián)合承辦的“書·法”系列活動正式啟動。
“書·法”活動旨在為創(chuàng)新法治宣傳教育,多開一點腦洞、多花一點心思、多出一點力量、多做一點貢獻,引領和推動更多的人拿起筆來學法、寫法,在不斷“書·法”過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養(yǎng),在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
繼1600余位書法家參與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部1260條法條之后,法治日報社聯(lián)合自然資源部法規(guī)司、自然資源部書畫研究會和北京昌平書法家協(xié)會,將筆端對準土地管理“一法一條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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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釋義:本條是關于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guī)定。
國家依法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利,對依法取得的出讓合同約定使用年限屆滿前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收回,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家應當給予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合理補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及對用地單位權利的剝奪,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并經有關人民政府批準。
——自然資源部法規(guī)司 齊世敬
孫愛珍,安徽省懷寧縣書法家協(xié)會理事,安徽省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職員。
編輯:劉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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