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訊 記者周孝清 通訊員蘇睿 近日,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非法生產(chǎn)、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案,判處被告人呂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顧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被告人尤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自2018年起,被告人呂某為非法獲利,在未取得任何營業(yè)資質(zhì)的情況下,將服飾、攝像頭、電子元件等零件組裝成具有竊照功能的設備進行非法銷售。2020年起,被告人顧某在明知被告人呂某生產(chǎn)、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的情況下,仍為被告人呂某提供售后及收取寄快遞、錄制竊照器材使用教程等幫助。2022年起,被告人尤某為非法獲利,在未獲取任何營業(yè)資質(zhì)的情況下,采用在網(wǎng)上購買竊照專用器材后轉(zhuǎn)賣的方式,從中賺取差價。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呂某非法生產(chǎn)、銷售竊照專用器材,被告人顧某明知被告人呂某非法生產(chǎn)、銷售竊照專用器材仍為其提供幫助,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生產(chǎn)、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罪。被告人尤某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罪。被告人呂某、尤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顧某在庭審中當庭認罪,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三被告人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評判三被告人的量刑情節(jié)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張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