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馬超 王志堂
近日,山西省陽泉市城區(qū)人民法院對山西陽泉煤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房地產管理中心原副主任周月槐作出一審判決,周月槐因犯貪污罪、受賄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yè)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1965年1月出生的周月槐,1984年7月參加工作后先后任陽泉市第三中學、原陽泉礦務局教師進修校教師,陽煤集團工會生產部部長、駐北京辦事處副主任。2007年12月,被任命為陽煤集團太行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會董事。2010年10月,周月槐因嚴重違紀問題被免職,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012年3月任陽煤房地產分公司副總經理。
2016年3月,周月槐因涉嫌受賄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初查時畏罪潛逃。隨后,陽泉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上網追逃。2017年9月29日,周月槐在太原某小區(qū)被公安機關抓獲。
同年10月13日,周月槐因涉嫌貪污、受賄,被陽泉市紀委監(jiān)委采取留置措施。12月27日,經檢察機關批準,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10月,被告人周月槐在未向有關領導請示匯報和未經太行公司集體研究、批準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決定將本應由某公司承建的興居小區(qū)工程變更承建人。之后,周月槐安排其兄長閆某(同母異父)借用其他公司建筑資質,并以該公司名義簽訂建筑合同,承建興居小區(qū)工程。
經鑒定,該工程盈利748萬余元。工程完工后,周月槐將本該上交的盈利用于商務會館建設并出售,將所得資金在北京和海南各購置房產一套,共花費689萬余元。
在另一異地安置工程陽光小區(qū)工程中,周月槐將土方回填工程、室外場地硬化工程及項目廣場涉及工程,通過提高預算價格后承包給其同學李某,其兄閆某及其他關系人,后從上述人處獲得工程款105萬余元。此外,2010年2月,周月槐還將陽光新區(qū)項目部工程管理費8萬元占為己有。
法院審理還查明,2012年4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周月槐幫助其兄閆某持股的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承攬龍泉錦園小區(qū)工程,后以投資理財、投資咖啡館及為其子買車為名,先后收受閆某賄賂1580萬元。
在陽光新區(qū)小區(qū)項目中,被告人周月槐利用職務便利,在未進行公開招標的情況下,將該工程主體工程交由無建筑施工資質的老鄉(xiāng)曲某和趙某獨自承攬,先后收受曲某和趙某賄賂共計277萬余元。
此外,2010年1月,被告人周月槐為在土地征用和變更建筑合同上得到陽泉市礦區(qū)某村黨支部書記余某及村委會主任張某支持,向余某行賄70萬元,向張某行賄16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月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113萬余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身為國有企業(yè)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的國有企業(yè)同類的營業(yè),獲取非法利益748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yè)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857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非國家工作人員財物86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依據刑法相關規(guī)定,法院判決周月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0萬元;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y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4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200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300萬元。同時,對其非法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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