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wǎng)訊 記者劉中全 11月18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劉保威受賄案。對被告人劉保威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劉保威受賄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6年,被告人劉保威利用擔任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副局長、吉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廳長、中共吉林省通化市委書記以及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4萬余元。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保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劉保威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劉保威收受他人賄賂,數(shù)額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劉保威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事實,同時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多起受賄事實,且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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