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馬利民 通訊員 楊偲恒
外出住酒店,住客因自身操作失誤導致酒店設施損壞,到底是誰的責任?住客需要賠償嗎?前段時間,四川省成都市蒲江縣人民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件的起因要追溯到2023年7月的某個凌晨,胡某于當晚入住了蒲江縣的某酒店,住宿期間,胡某將洗后的襪子晾在衣架上,后將衣架掛在消防噴頭下進行晾曬,清晨7時許,胡某退房離開,但并未將衣架取下。50分鐘后,酒店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有水從該房間溢出,又過了十幾分鐘,噴水總閥門被關閉。
后經(jīng)酒店檢查發(fā)現(xiàn):該房間內(nèi)所有裝修及附屬設備均不能使用,且該房間同側(cè)10間客房及樓下商戶不同程度被損壞,由此,酒店方以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為由,起訴胡某賠償相應損失。
蒲江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被告胡某應當知道消防噴淋設施上禁止懸掛任何物品,其明知晾掛設施是消防噴淋系統(tǒng),仍將衣架掛在上面用于吹晾襪子,且在退房后也未及時取下衣架,最終導致酒店多間客房、走廊及樓下商戶受損的事實,其行為存在明顯過錯,應對損害結(jié)果承擔侵權責任。酒店方未在消防設施位置張貼安全提示標志,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且酒店方疏于對工作人員的消防應急培訓導致?lián)p失擴大,對擴大部分的損失,酒店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結(jié)合雙方責任過錯比例、酒店近一年營收情況、案涉客房修繕費用及樓下商戶修復報價單,蒲江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酒店方承擔20%責任,胡某承擔80%責任。后雙方均不服從判決結(jié)果,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雙方在二審期間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以一審法院認定的責任比例分二期進行賠付。
法官提醒:經(jīng)濟快速發(fā)展給生活帶來諸多便利,大家在出游住宿時,入住酒店即與酒店形成服務合同關系,入住期間,應愛護并妥善使用酒店客房內(nèi)各項設施;酒店方也應盡到提示義務,加強對員工的消防應急培訓。
編輯:邢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