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昊
政府信息公開是保障公眾知情權、實現(xiàn)社會治理現(xiàn)代化的一項重要手段。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法治日報》記者從發(fā)布會上了解到,《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審查標準,規(guī)范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審判工作,監(jiān)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法治政府建設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回應群眾需求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行政庭庭長耿寶建介紹了《解釋》的修改制定背景。為正確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最高法于2011年出臺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原司法解釋)。隨著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不斷推進,特別是為了應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改后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原司法解釋需要進行修改。
“《解釋》對原司法解釋修改篇幅較大,最高法采取了新制定司法解釋、同步廢止原司法解釋的方式?!惫毥ㄕf,《解釋》的制定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于政府信息公開的需求,回歸政府信息公開訴訟屬于給付訴訟的本質(zhì),在原被告資格、簡易程序適用、裁判方式明確、法定條件下給付到位等方面進行了細致的規(guī)范和引導,進一步統(tǒng)一裁判標準,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履行義務,切實滿足人民群眾獲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記者了解到,在《解釋》制定時,還統(tǒng)籌兼顧依法保障知情權和維護信息安全。
耿寶建說,在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若因舉證、質(zhì)證及裁判失當,有可能導致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被泄露,從而產(chǎn)生不良后果。對此,最高法在《解釋》第六條中對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情形下被告的舉證責任作出特別規(guī)定,既保障社會公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也保護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在司法層面為保障知情權與維護信息安全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方法。
規(guī)定受案情形
《解釋》規(guī)定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并明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中原告資格和適格被告。
在案件受理情形方面,耿寶建說,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處理決定予以類型化規(guī)定,明確行政機關可以就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予以公開、不予公開、無法提供、不予處理及其他程序性處理方式,《解釋》在受理情形條款對此進行了呼應。此外,2023年修改的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申請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就上述規(guī)定中“不予公開”情形,經(jīng)與有關部門溝通,主要指行政機關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guī)定作出的不予公開決定。
“《解釋》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申請內(nèi)容或者認為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情形,在受理情形條款中予以規(guī)定。”耿寶建說。
在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原告資格的規(guī)定上,耿寶建說,《解釋》與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保持一致,即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公開或者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等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從而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對于適格被告的確定,耿寶建說,《解釋》結(jié)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規(guī)定的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情形,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誰行為,誰被告”原則,分別就兩種情形下被告的確定作出規(guī)定。此外,《解釋》還結(jié)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gòu)的被告資格進行規(guī)定。
確定舉證責任
《解釋》確定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中被告與原告的舉證責任,完善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裁判方式。
耿寶建說,政府信息公開訴訟首先要遵循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被告對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此外,對被告提出的不同主張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分項進行了規(guī)定。原告的舉證責任方面,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jù)。在政府信息公開訴訟中,要求被告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由原告提供曾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證據(jù)。
“考慮到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在原告起訴要求被告不得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訴訟中,原告應當對政府信息涉及其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進行舉證。”耿寶建說。
記者了解到,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有不設門檻、保持最大程度的便利性、開放性的特點。在政府信息公開實踐中,絕大部分當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目的是獲取信息,但也有極個別當事人存在濫用權利的情況?!督忉尅肪驮嫣峁┬姓C關公開或者不予公開等行為可能對其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據(jù)也進行了規(guī)定。
耿寶建說,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不是獲取信息,而是為了引起有關機關對其利益訴求的關注與重視;極個別當事人甚至多次重復申請公開相同、同類政府信息,繼而形成大量明顯超出正常權利保護需求的行政復議和訴訟案件。此類濫用權利行為,擠占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又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程序與制度空轉(zhuǎn)。
“因此,最高法在《解釋》的制定過程中,著眼于做實定分止爭、推動實質(zhì)性化解矛盾糾紛,立足于當事人實體權益保護,從舉證責任承擔、簡易程序適用、裁判方式明確等方面作出相應規(guī)定?!惫毥ㄕf。
《解釋》于6月1日起施行。
本報北京5月20日訊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