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趙婕 蔡長春
怎樣實現農民與品種權人的利益平衡?如何認定無性繁殖品種種植行為的性質?
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二)》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負責人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既保護合法權益又防止權利濫用
記者:對于農民自繁自用的行為,業(yè)界有著各種不同認識和聲音,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是基于哪些考慮?
負責人:我國是農業(yè)大國,農民群體龐大。作為一種反哺機制,我國保留了農民對種子自繁自用的權利。隨著我國農村土地改革的推進和深化,逐漸出現了新型農民承包大戶,以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等新型主體作侵權掩護的現象時有發(fā)生。
因此,既要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正當權益,又要防止濫用“農民特權”實施侵權行為,如何實現農民與品種權人的利益平衡,至關重要。
我們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形成第十二條規(guī)定,力圖在制度層面平衡農民自繁自用的生存權益、農民代繁侵權繁殖材料的經濟權益和品種權人的利益。
第十二條第一款對典型的農民自繁自用行為作出界定,凡是農民在其家庭農村承包經營土地范圍內的自繁自用行為,均屬于侵權例外;第二款對典型的農民自繁自用行為以外的行為作出原則性指引,明確了應當綜合考慮的各種具體因素,即綜合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的目的、規(guī)模以及是否營利等因素予以認定。
其中,目的因素主要要考慮為商業(yè)目的還是為私人或者家庭目的;規(guī)模因素主要要考慮土地范圍、被訴侵權物數量等;是否營利因素主要要考慮是否從中獲得利益。當然,對于這一條款的適用,還需要在實踐中逐步積累經驗。
認定生產繁殖行為進而認定侵權
記者:對于無性繁殖品種的品種權人,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的種植行為是否為侵權行為的認定,能否簡單介紹下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
負責人:根據種子法規(guī)定,品種權侵權行為包括生產、繁殖、銷售行為,不包括使用行為。植物種植后的生長期間內,無性繁殖品種可以自我復制和自我繁殖直接形成新個體,如何認定種植行為的性質是司法實務中的難點。
對于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種植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侵權方往往以其屬于使用行為而非生產或者繁殖行為為由提出不侵權抗辯。如果一律支持這一抗辯,則不利于植物新品種特別是無性繁殖品種的保護。
同時,由于種子法沒有將“商業(yè)目的”作為認定生產、繁殖或者銷售這三類侵權行為的條件,也沒有規(guī)定UPOV公約1991年文本中的“私人非商業(yè)性行為”這一侵權例外。
如果簡單地將種植行為一律認定為生產、繁殖行為,又會導致打擊面過大。為此,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第五條在原則上明確了對種植行為可以通過認定為生產、繁殖行為進而認定為侵權行為,至于如何具體把握,未來可以通過實踐案例來進一步明確。
在具體個案中,人民法院可以參考借鑒UPOV公約1991年文本關于“私人非商業(yè)性行為”例外的精神,考慮種植行為的規(guī)模、是否屬于私人非商業(yè)性行為、是否營利等因素作出判定。
肯定權利用盡原則闡明例外情況
記者: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權利用盡原則。權利用盡原則在其他知識產權領域亦有規(guī)定,該原則在品種權侵權領域中的適用有何特點?
負責人:種子法以及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未規(guī)定權利用盡問題。在司法解釋起草調研中,許多法院反映當事人往往會主張權利用盡進行不侵權抗辯,有關法院在不少個案中支持了這一抗辯。各方面普遍建議通過司法解釋對此予以明確。
權利用盡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已經得到普遍適用,UPOV公約1991年文本對此亦有明確規(guī)定。權利用盡原則既合理保護了品種權人利益,又維護了交易安全、促進市場流通。
如果不規(guī)定權利用盡原則,則品種權人對于其合法售出且已經獲得合理利益回報的繁殖材料,仍可以對后續(xù)合法獲得該繁殖材料的銷售者任意主張權利,既對銷售者不公平,又妨礙了商品的正常市場流通。考慮上述理由,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第十條明確肯定了權利用盡原則。
品種權制度通過保護繁殖材料來保護品種權人利益,而品種權的繁殖材料具有繁殖子代的特性。
因此,與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領域相比,植物新品種領域的權利用盡原則要受到更多限制,避免出現新品種一經合法售出則可以無限繁殖、嚴重影響品種權人利益的后果。
為此,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第十條特別規(guī)定了兩個例外:對經權利人許可合法售出的繁殖材料生產、繁殖后獲得的繁殖材料,不再適用權利用盡,他人再進行生產、繁殖、銷售的,構成侵權,從而防止以權利用盡為名進行多代繁殖;為生產、繁殖目的將該繁殖材料出口到不保護該品種所屬植物屬或者種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行為,亦不適用權利用盡。
編輯:趙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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