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集體辭職,他人代為提交未簽字的集體辭職報告,能否認定為主動辭職?日前,江蘇省南京市高淳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認為他人代為提交本人未簽字的打印版書面辭職報告,勞動者明知且當場未提出異議,之后亦未主動取回辭職信,視為勞動者已經(jīng)通過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的,不予支持。
2019年,楊某與南京某醫(yī)院簽訂勞動合同一份,約定了勞動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薪酬待遇等內容,后楊某在該醫(yī)院護士長崗位從事護理工作。2020年4月2日,醫(yī)院召開臨時會議,護理部主任趙某、護士長楊某、護士武某、馬某等人到會議現(xiàn)場后,趙某因工作事由與醫(yī)院負責人孫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讓武某當場提交五份辭職信(包含楊某、馬某等5人),公司負責人孫某當場詢問是否集體辭職,護士馬某當場表示不同意與其他人集體辭職,請求繼續(xù)在醫(yī)院工作,楊某等人表示辭職后離開會議室。同月,醫(yī)院決定免去楊某護士長職務,并書面通知楊某辦理離職交接手續(xù)。2020年5月,楊某不滿勞動仲裁結果,于7月訴至高淳區(qū)法院,請求判令醫(yī)院支付其2020年4月份工資708.89元;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7333.33元。
高淳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對楊某等人在2020年4月2日召開的會議上提出辭職的事實予以認定,判決駁回楊某要求醫(yī)院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楊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唐奧平)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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