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通訊員 李杰
隨著汽車保有量的逐步增長,各車企品牌紛紛推出官方認證二手車服務,受到廣大消費者青睞。但在二手汽車銷售過程中,部分經營者卻隱瞞車輛維修情況等信息,從而引發(fā)糾紛。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認定汽車銷售公司銷售車輛時存在欺詐行為,應“退一賠三”。
法院查明,王某此前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二手機動車買賣合同》,購買二手車一輛。汽車銷售公司于合同中承諾購買車輛不存在結構性損傷,未發(fā)生過重大事故。王某依約付款,隨后雙方辦理車輛過戶登記。
此后,王某在車輛使用過程中發(fā)現車輛曾有重大維修情況,其認為汽車銷售公司以欺詐手段出售事故車,案涉車輛因存在重大事故,對車輛的安全性有一定影響,遂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并“退一賠三”。
訴訟中,經法院組織,雙方同意由鑒定評估機構對案涉車輛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認為,該車事故維修后造成的貶值損失約為20%,且會對車輛安全性造成一定影響。
一審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汽車銷售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二中院認為,案涉車輛系汽車銷售公司將其回收的二手車輛修理后重新出售的官方認證二手車。結合鑒定意見,案涉車輛銷售前所進行的維修,足以對消費者的購車意愿產生重要影響。汽車銷售公司未向王某明確告知,影響了王某的購買意愿,導致其陷于錯誤認識。
據此,法院認定汽車銷售公司構成欺詐,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二審法官庭后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因此,面對消費者對車輛情況的詢問,經營者應如實告知相關情況,以便消費者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主決定是否購買。經營者主觀上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即屬于存在欺詐行為。
編輯:蔣起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