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羅莎莎
□ 通訊員 余嫚
農村婦女與外村男子結婚后又離婚,還能否享有本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款的分配權?近日,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05年1月,淮安區(qū)村民周某某與外村男子結婚,但戶籍未遷出。2016年10月,周某某離婚后回原村居住至今。1997年3月至2015年5月,周某某所居住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被征用,相關村民獲得補償款。2015年9月,村民小組就土地征用補償款如何分配進行公示,分配方案中顯示“已婚但戶口未遷出人口不參與租金分配”,周某某戶代表亦參與該討論并同意了分配方案。自2016年起,周某某提出要求參與分配土地補償款,遭到多數村民反對。2018年9月,周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村民小組在其自治范圍內行使村民自治權,就征用土地補償款經民主議定程序確定方案,規(guī)定已經結婚但戶籍未遷移的村民不參與分配。雖然議定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其決定的分配方案內容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侵犯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對集體組織收益所享有的平等分配權。
后經法官釋法說理,雙方自行和解,周某某撤回起訴。
法官說法
經辦法官表示,隨著新農村建設和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件越來越多,部分村民基于“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鄉(xiāng)土觀念,在土地承包、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征地補償等權益方面將已婚或離異婦女排除在外。
本案中,村民集體討論決定本經濟組織內部事項,程序合法,但法院在審查程序是否合法的同時還需對實體內容進行必要的審查,即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的內容也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顯然,本案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剝奪了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居住但戶口未遷移已婚婦女的收益分配權,不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且侵害了已婚、離異婦女的合法權益,無法保障實際上依賴于村集體分配經濟收益的婦女生活、發(fā)展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要加大涉及土地承包、婦女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宣傳力度,適時參與到農村基層治理中,提高基層組織依法、科學、合理進行民主自治能力。
編輯:梁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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