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鵬
構成盜竊罪并非只有偷盜價值巨大的財物,若是屬于多次盜竊,也會觸犯盜竊罪。青海省海東市樂都區(qū)就發(fā)生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1年4月下旬,貪小便宜的祁某某分別到樂都區(qū)碾伯鎮(zhèn)瑞豐花園小區(qū)1號樓和6號樓用手掰道路雨水篦子,沒有掰下來就離開了。同年5月6日,他再次到瑞豐花園小區(qū),偷走一個道路雨水篦子,后賣至廢品收購站,獲得贓款6.5元。第二天,當他再次到該小區(qū)盜竊篦子時,當場被物業(yè)工作人員抓獲。
樂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年內盜竊三次,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即使盜竊累計數額不足十元,未達“數額較大”標準,也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鑒于祁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最終,樂都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祁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承辦法官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生活中不少人認為“小偷小摸”算不上什么大事,法院無法定罪量刑,殊不知,盜竊數額再小,也是違法行為。此外,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所以即便是小偷但積少成多,達到“多次盜竊”標準也構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盜竊下水道井蓋、雨篦等行為,在實踐中可能觸犯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盜竊罪等罪名,根據涉案井蓋、雨篦所處位置、人員往來情況、行為造成的危險性等各種因素不同而定性不同。
法官表示,本案中盜竊行為發(fā)生在小區(qū)內,人員往來相對不多,通行車輛速度較為緩慢,其行為造成的危險程度相對較小,因此以盜竊罪論處。井蓋、雨篦等雖小,卻切實涉及群眾“腳下安全”,獲利雖小,但一旦造成事故,將面臨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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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梁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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