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大學法學院孫睿在《甘肅政法大學學報》2025年第1期上發(fā)表題為《論數字時代人類遺傳資源信息化的刑法規(guī)制》的文章中指出:
人類遺傳資源作為開展生命科學、臨床醫(yī)學研究以及藥物和醫(yī)療器械研發(fā)的重要物質與信息基礎,是保障國民生命健康、維護國家生物安全的重要戰(zhàn)略資源。數字時代,人類遺傳資源呈現(xiàn)數字化變革。數字時代的核心特點,如數字化轉型、人工智能與云計算的廣泛應用等,為人類遺傳資源信息的利用和研究提供了強大的技術支持,人類遺傳資源轉化為數字形式并以數字形式存儲、管理、共享和利用,經過基因測序等數字技術獲取的人類遺傳資源信息數量呈爆炸式增長,在人類遺傳資源的研究與利用中發(fā)揮了關鍵作用,進而形成了人類遺傳資源的信息化趨勢,推動了生物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因此,對人類遺傳資源的收集與利用已經從傳統(tǒng)的對有形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的爭奪轉向對數字化、信息化的人類遺傳資源信息的爭奪。人類遺傳資源的信息化為遺傳數據的利用帶來巨大潛力的同時,也帶來了數字化遺傳信息數據泄露、被非法獲取和濫用的風險,不僅嚴重威脅個人隱私,而且因遺傳數據的跨國流動所帶來的法律管理和保護的復雜性,進一步加劇了法律和倫理風險。
隨著生物科技的進一步發(fā)展和全球化進程的加速,人類遺傳資源的價值日益凸顯,相關犯罪行為也隨之增多,這類行為往往涉及嚴重的倫理和法律問題,挑戰(zhàn)人類社會的道德和法律底線,亟須相應的刑法規(guī)制?,F(xiàn)行刑事法律在面對人類遺傳資源數字化的挑戰(zhàn)時,雖提供了一定的規(guī)制基礎和制度供給,但仍需通過刑法解釋論的工具進一步明確相關條款的適用范圍與保護法益的具體內涵。
為解決信息化背景下危害人類遺傳資源犯罪的刑法適用問題,要在明晰人類遺傳資源信息內涵的基礎上,構建信息化的人類遺傳資源秩序法益。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罪與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在罪狀描述中存在明顯差異,其原因在于刑法因應數據流動秩序,對人類遺傳資源信息的保護采取了前端保護的規(guī)制模式。人類遺傳資源信息的采集是一種數字化的采集,要根據所獲取數據是否能還原為具有人類遺傳屬性的信息判斷其對法益的實質性侵害。人類遺傳資源的數字化進程大大縮短了信息采集與社會公眾隱私權、人格利益等受到侵害之間的距離,因此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信息的數量直接決定了行為對于法益侵害程度的嚴重性。數字時代背景下,應當在衡量風險的基礎上,做好刑法保障與謙抑性之間的平衡關系,著重解決人類遺傳資源信息利用與保護之間的價值沖突。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