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蘭楠
國產(chǎn)AI大模型DeepSeek持續(xù)火爆,代表了人工智能技術帶來新一輪的機遇與挑戰(zhàn)。如何依法、理性、科學地運用AI輔助高質效辦案,是每一名檢察人員應當思考和積極應對的問題。以一個真實案件的法律適用分析為例,大致可以提煉出“人工基礎分析—引導AI拓展—人工甄別確認”的基本路徑。具體來說,檢察官首先可以進行基本案情提煉、分歧觀點歸納,并完成法律適用的基礎分析;其次可以有針對性地與AI召開“聯(lián)席會議”討論案件,列出具體問題提綱引導AI作“類型化分析和拓展”;最后深刻把握“三個善于”的工作方法對AI輔助辦案的成果進行甄別確認。
提煉基本案情與觀點分歧
公安機關以某甲涉嫌詐騙犯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作存疑不起訴決定。3日后,被不起訴人某甲死亡,5日后,被害人某乙不服該存疑不起訴決定,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未直接規(guī)定被不起訴人死亡情形下被害人申訴權的問題,實務中存在爭議。有的辦案人員認為,某乙系不服檢察決定首次申訴,檢察機關應當決定進行復查;有的辦案人員認為,被不起訴人已經(jīng)死亡,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依法不追訴,刑事訴訟程序終止,該案不應受理。
完成法律適用的人工分析
應當受理該案的實證法依據(jù)在于,根據(jù)《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規(guī)定》(以下簡稱《申訴規(guī)定》)第八條、第十二條,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刑事申訴,并符合管轄、申訴主體、申訴材料等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根據(jù)《申訴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對不服檢察決定首次申訴的,應當由刑事檢察部門進行復查。
認為不應當受理的依據(jù)在于,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筆者初步分析認為,考慮到刑事申訴制度的目的價值、檢察決定對被害人權利的持續(xù)實質影響,通常而言,此類情形仍應受理被害人的申訴,避免機械司法。第一,被不起訴人死亡可能帶來認識的路徑依賴,令辦案人員直觀地認為既然當事人死亡,則刑事訴訟程序應當終結,不應當再啟動涉及該當事人的程序。第二,走出錯誤的路徑,需要厘清、重申刑事申訴制度的目的價值在于監(jiān)督生效裁決、監(jiān)督公權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盡管原案中被不起訴人已經(jīng)死亡,但是檢察決定已經(jīng)并持續(xù)發(fā)生法律效力,對被害人權利產(chǎn)生影響,有必要對該檢察決定是否適當進行審查。第三,對于當事人死亡的,要正確理解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被不起訴人死亡僅產(chǎn)生不追訴的效果,不當然意味著不能啟動與其相關的任何程序。
與AI召開“聯(lián)席會議”討論案件
實際工作中,完成一次真實的檢察官聯(lián)席會議的案件討論,需要較高的時間和人力成本,AI可以相當程度地有效替代。
向DeepSeek清晰完整地提出問題:“存疑不起訴的被不起訴人死亡后,被害人不服該存疑不起訴決定,提出申訴。檢察院應否受理?”DeepSeek經(jīng)過24秒的深度思考后,檢索50個網(wǎng)頁,發(fā)表討論意見如下:針對前述情形,檢察院應當受理,通過復查程序確保不起訴決定的合法性,并為被害人提供救濟程序。具體理由為(在尊重AI原意的基礎上經(jīng)筆者概括提煉和重新分類):第一,申訴的核心是對不起訴決定本身的合法性審查,而非僅針對被不起訴人的刑事責任追究,刑事訴訟程序的終止不等同于刑事申訴審查;第二,檢察院復查后,如果發(fā)現(xiàn)原不起訴決定錯誤,應當撤銷該決定并作出新的處理,復查結果影響到被害人的權利救濟。
與AI的聯(lián)席討論,給我們帶來一個新的說理視角——區(qū)分“刑事訴訟程序終止”與“刑事申訴審查”的內涵外延,這個視角進一步佐證筆者人工分析的觀點。
引導AI進行“類型化分析和拓展”
經(jīng)過與AI的“聯(lián)席會議”討論,筆者的基本觀點已經(jīng)得到驗證,但受理后的具體處置還需要類型化分析。
引導DeepSeek拓展:“請你按照對被害人權利的影響進行類型化分析。”DeepSeek經(jīng)過另一個24秒的深度思考后,按照被害人的申訴權、自訴權、賠償權、名譽權行使以及涉及新證據(jù)、涉及程序違法等方面進行分析。這一回答缺乏針對性,有的觀點也不準確,有必要調整提問方式,讓指令更加明確。繼續(xù)引導DeepSeek拓展:“請你按照可能的審查結果分類分析,即兩大類型(決定錯誤應當改變、決定正確應當維持)、四種情形(符合起訴條件、應作法定不起訴、應作相對不起訴、應當維持)具體分析應有的處置?!盌eepSeek經(jīng)過20秒的深度思考后回答如下:第一,經(jīng)復查認為,原不起訴決定錯誤、實際符合起訴條件,應當作出《復查決定書》撤銷原不起訴決定(需甄別表述);第二,經(jīng)復查認為,原案沒有犯罪事實,應當撤銷原存疑不起訴決定,作法定不起訴決定(贊同AI的觀點,保障逝者的人權同樣重要);第三,經(jīng)復查認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應當撤銷原存疑不起訴決定,作酌定不起訴決定(筆者不贊同);第四,經(jīng)復查認為,原存疑不起訴決定正確,則決定維持原決定即可(沒有爭議)。
深刻把握“三個善于”甄別把關
AI回答的主要內容值得參考,但也有明顯錯誤,需要檢察人員深刻把握“三個善于”,本案尤其是要從紛繁復雜的法律事實中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系,既要考慮被害人權利保護,也要考慮尊重和保護被不起訴人的人權,還要考慮程序的合法性和效率性。對AI的輔助回答糾正如下:第一,復查認為原案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決定,并同時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十六條作法定不起訴決定,屬于依法不追訴的情形;第二,根據(jù)2020年9月最高檢發(fā)布的《申訴規(guī)定》及文書樣本,復查的案件統(tǒng)一使用《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不再使用《復查決定書》;第三,復查認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由于被不起訴人已死亡,不應再作酌定不起訴,同樣應當以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作法定不起訴,AI在法條競合時存在理解短板,值得注意;第四,AI同時遺漏了如果刑事申訴復查認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依法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的,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十二章第四節(jié)的規(guī)定辦理。
被不起訴人死亡情形下被害人申訴應否受理這樣一個小案件,由于沒有法律司法解釋的直接規(guī)定,辦案人員又存在分歧,可以借力AI輔助辦案,但是由于司法工作所要求的絕對準確性、邏輯周延性,仍需檢察人員深刻把握“三個善于”,以清晰的人工分析為基礎,在借助AI輔助時注重反復甄別把關,不盲從、不輕信、審慎對待,提高效率。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編輯: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