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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蒐禮”與先秦法律的起源

2025-02-26 15:29:19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wǎng) -標準+


□ 郝鐵川 (河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揭示了國家產生的一般規(guī)律,而對法律產生的具體途徑問題則沒有提及。中國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國的僅存者,歷史不曾斷線,又有大量的民族學資料可以參證,使得我們研究法律起源問題得天獨厚。

中國古代包括法律在內的各種制度都產生于“禮”,學界對此已達共識?!抖Y記·中庸》載“禮儀三百,威儀三千”,《禮記·禮器》載“經禮三百,曲禮三千”。在如此繁文縟節(jié)中,法律與哪一個“禮”的關系最為密切呢?我認為當屬“大蒐禮”。

檢閱《左傳》發(fā)現(xiàn),春秋時期晉國許多法律的制定、頒布和執(zhí)行都是在“大蒐禮”這個平臺發(fā)生的:

《左傳》僖公二十七年載:(晉國)“于是乎大蒐以示之禮,作執(zhí)秩以正其官,民聽不惑而后用之?!币馑际?,晉文公舉行盛大閱兵(“大蒐禮”),建立執(zhí)秩的官職來規(guī)定主管官員的職責,制定了“被廬之法”。

《左傳》文公六年載:“晉蒐于夷……宣子于是乎始為國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獄刑,董逋逃,由質要,治舊污,本秩禮,續(xù)常職,出滯淹。既成,以授太傅陽子與太師賈佗,使行諸晉國,以為常法。”意思是,趙宣子從這時開始掌握國家的政權,制定章程,修訂法令,清理訴訟,督察逃亡,使用契約,清除政治上的污垢,恢復被破壞的次序,重建已經廢棄的官職,提拔被壓抑的賢能。政令法規(guī)完成以后,交給太傅陽子和太師賈佗,使之在晉國推行,作為經常施行的法則。

《左傳》昭公二十九年載:“晉趙鞅、荀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仲尼曰:‘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yè)。貴賤不愆,所謂度也。文公是以作執(zhí)秩之官,為被廬之法,以為盟主。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yè)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晉國之亂制也,若之何以為法?’蔡史墨曰:‘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為國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趙氏,趙孟與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意思是,晉國的趙鞅、荀寅帶兵在汝水岸邊筑城,于是向晉國的百姓征收了四百八十斤鐵,用來鑄造刑鼎,在鼎上鑄范宣子所制定的刑書??鬃诱f:“晉國恐怕要滅亡了吧!失掉了法度。晉國應該遵守唐叔傳下來的法度,作為百姓的準則,卿大夫按照他們的位次來維護它,百姓才能尊敬貴人,貴人因此能保守他們的家業(yè)。貴賤的差別沒有錯亂,這就是所謂的法度。文公因此設立執(zhí)秩官職位次的官員,在被廬制定法律,以作為盟主。現(xiàn)在廢棄這個法令,而鑄造刑鼎,百姓都能看到鼎上的條文,還用什么來尊敬貴人?貴人還有什么家業(yè)可保守?貴賤沒有次序,還怎么治理國家?而且范宣子的刑書,是在夷地檢閱時制定的,是違反晉國舊禮的亂法,怎么能把它當成法律呢?”蔡史墨說:“范氏、中行氏恐怕要滅亡了吧。中行寅是下卿,違反上面的命令,擅自鑄造刑鼎,以此作為國家的法律,這是違反法令的罪人,又加上范氏改變被廬制定的法律,這就要滅亡了??峙逻€要牽涉到趙氏,因為趙孟參與了。但趙孟出于不得已,如果修養(yǎng)德行,是可以避免禍患的。”

我們把上述史料串聯(lián)起來看,會發(fā)現(xiàn)“被廬之法”“夷之法”“范宣子刑書”“鑄刑鼎”等一系列立法活動都和“大蒐禮”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不僅如此,有些定罪量刑活動也和“大蒐禮”有關。例如,《左傳》文公六年載:“夷之蒐,賈季戮臾駢。”賈季即狐射姑,在“夷之蒐”時擔任中軍元帥,掌握賞罰大權,大概臾駢有違反軍令行為,其部下有被狐射姑處刑的。

那么,“大蒐禮”是什么制度?1957年,李亞農先生所著《“大蒐”解》指出它是一種軍事檢閱、軍事演習和軍事部署。后來,楊寬先生撰寫《“大蒐禮”新探》一文指出,“大蒐禮”表面上是借田獵來進行的軍事檢閱和軍事演習,但實際上是原始社會末期的軍事民主制度下的公民大會演變而來的“國人”大會制度。由議事會、民眾大會、軍事首領(后來的國王)三部分組成。軍事首領平時管理祭祀,裁決爭端,重大決策也必須征得議事會和民眾大會的同意,但在戰(zhàn)時有較大的決斷權,戰(zhàn)后也可得到大份額的戰(zhàn)利品。議事會由氏族長老貴族組成,有廣泛的權力,對重大事件有先議權。民眾大會由氏族成年男子組成,對作戰(zhàn)、媾和、遷徙、選舉領袖等內務外交大事,通過舉手或者呼喊的簡單方式表決。

“大蒐禮”就是由軍事民主制時期的民眾大會演變而來的“國人”大會。“國人”統(tǒng)治者的族人或者同盟部族的人,是當時軍隊的主力。根據(jù)《左傳》記載,晉國在春秋時期共舉行“大蒐禮”4次,即僖公二十七年“蒐于被廬”、僖公三十一年“蒐于清原”、文公六年“蒐于夷”和襄公十三年“蒐于綿上”。楊寬先生從晉國這4次“大蒐禮”,歸納出五點職能:一是建制和變更軍制;二是選定和任命將帥;三是制定和頒布法律;四是對違法者處刑;五是救濟貧窮、選拔人才和處理重大問題。

行文至此,中國古代的法律起源于以“大蒐禮”為平臺的、由軍事民主制時期民眾大會演變而來的“國人”大會??梢宰鳛閰⒆C的是,張冠梓先生編著的《中國少數(shù)民族傳統(tǒng)法律文獻匯編》(第二冊)“鄉(xiāng)規(guī)民約”部分,收錄了許多由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轉變時期的少數(shù)民族法律資料,它們的產生方式與“大蒐禮”比較相似。限于篇幅,不再展開。

編輯: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