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大學法學院黃衛(wèi)在《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4年第10期上發(fā)表題為《稅收核定規(guī)制路徑回歸:比例原則的邏輯導向及司法適用向度》的文章中指出:
稅收核定是在納稅人違反協(xié)力義務后,稅務機關依職權確認應納稅額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目的為防止稅款流失以及保障其他納稅人合法權益。稅收核定制度具有相對合理性,是在其他征稅方法無法達成準確征稅的情況下不得已采取的措施。同時,稅收核定帶有一定的懲罰性,是對納稅人協(xié)力義務違反的懲罰,這就決定了稅收核定應當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而非證據(jù)法則抑或征稅方法,這與作為認定事實方法的推定課稅具有本質差別。
比例原則著眼于目的與手段之間的衡平,涉及法律應當實現(xiàn)的目的,也涉及用于實現(xiàn)目的之手段。以此檢驗稅收核定合法性、合理性,可達到保障國家稅收和維護其他誠信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目的。稅務機關發(fā)動稅收核定各種考量因素均須在判斷過程中充分展開,必須能夠被比例原則的審查撐托,從而產生邏輯上的遞歸效應,借此規(guī)避稅收執(zhí)法領域“懲罰過?!钡默F(xiàn)象,約束稅收執(zhí)法權,達成稅收執(zhí)法權的合理配置。
以比例原則審查稅務機關的稅收核定行為是否合理,須遵循“兩階段審查”:第一階段要確立稅收核定的立法目的何在,審查稅收核定的手段所要達成目的的合法性。該階段為比例原則審查適用的預備階段。第二階段要用比例原則項下的三個子原則檢驗目的與手段之間的合理關聯(lián)。適當性原則要求手段必須有助于目的實現(xiàn),其從客觀立場來決定手段的取舍問題,是利用經(jīng)驗式的因果律,尋求適合達成目的的手段;必要性原則要求在數(shù)種手段中侵害最小,其著重各種手段的比較與選擇,稅收核定對目的達成有其必要,須斟酌個案,盡可能選擇對納稅人及第三人權利最少損害方式為之;均衡性原則要求在沖突的法益中取得一個正面的結果,其采取一種策略性傾斜,以調適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過于懸殊的實力對比,這是保障納稅人權利優(yōu)先且兼顧公共利益基礎上的均衡。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