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胡明在《法學評論》2024年第3期上發(fā)表題為《財政補助社會保險責任的規(guī)范類型與限度修正》的文章中指出:
社會保險旨在以保險手段化解公民在面對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yè)等風險,兼具保險性與社會性的雙重性格?!氨kU性”代表著社會保險是以分散社會風險為中心的制度,建構于團結原則、對等原則和補充性原則之上,即被保險人通過繳納保費而結成的社會連帶共同體,不僅個體上體現(xiàn)一定權利義務對等,整體上保費繳納與保險給付也呈現(xiàn)約略性對價平衡,體現(xiàn)出財務運作機理上的獨立性與自主性?!吧鐣浴痹醋杂谏鐣kU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構成具有調節(jié)收入再分配作用。
立足憲法實施高度,財政補助社會保險責任可凝練為政府投保責任、風險預防責任與成本補償責任。社會保險權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具有基礎性、普惠性、共擔性。對于經(jīng)濟能力不足的公民,發(fā)揮財政的再分配功能,由政府運用財政資金承擔保費的代繳義務具有正當性,既可避免保險原則的弱化,也合乎社會保險的社會性功能。社會保險基金運營過程,可能產(chǎn)生重大沖擊風險事件,為防范化解這種重大風險,需要在法律層面進行長效安排,最為有效方式是通過財政設立穩(wěn)定保障性質的風險預防基金作為應對重大風險的后備資金。保險是化解風險的制度設計,通過精算參保人的風險對價,以此繳納保費并匯集成保險基金,待約定風險發(fā)生時產(chǎn)生給付義務。
為避免財政補助社會保險責任的過度放大,將其定性為財政兜底責任、財政擔保責任、財政適度責任的認知都存在偏差。通過剖析可知,現(xiàn)行三種認知都可能超出社會保險的保險性本質而有過度強調政府的財政責任之嫌,以致偏離社會保險制度設計的初衷。社會保險制度本身具有承載限度而不能代替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其財政作用是有方向與邊界的,須斬斷其隱含的路徑依賴。對此,財政補助社會保險責任的規(guī)范路徑,應明晰社會保障制度中財政介入的區(qū)別,在精算平衡下劃定財政補助責任、在預算平衡下消解財政過度依賴以及實現(xiàn)精算平衡與預算平衡的有機對接。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