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軼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民法學的時代使命,乃是致力建構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我們必須實現(xiàn)從“在中國的民法學學術體系”到“中國的民法學學術體系”,再到“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轉變,這是建構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必由之路。
在中國的民法學學術體系
近代以來,中國民法學先后經歷了三波西學東傳。清末民初,尚未走出農業(yè)文明的中國,屢屢被完成第一次或者第二次工業(yè)革命的西洋人和東洋人打敗,于是痛定思痛,變法圖強,第一波西法東漸和西學東傳,由此而興。新中國成立之初,站起來的中國人要在“一窮二白”的基礎上建設社會主義,一度選擇向蘇聯(lián)老大哥學習,包括學習蘇聯(lián)的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開啟了第二波西法東漸和西學東傳。改革開放之初,中國打開國門,蘇聯(lián)東歐,尤其是英美西歐的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撲面而來,這是第三波西法東漸和西學東傳。在這三波西法東漸與西學東傳的背景下,“在中國的民法學學術體系”逐漸成形。
“在中國的民法學學術體系”是多元學說繼受的產物。借工業(yè)革命東風相繼成為世界強國的英國、荷蘭、法國、德國、瑞士、日本、蘇聯(lián)、美國等國家的學說,都能在這樣的學術體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理論源自于實踐,有價值的理論中一定包含著有價值的答案,而有價值的答案必是因為回答了有價值的問題。三波西學東傳中紛至沓來的域外理論,從根源上講,首先是特定國家和民族在回答“切身之問”的過程中發(fā)展起來的。對于我們和域外共同面對的問題,這些理論自然具有借鑒價值。但應當看到,我們面對的和域外面對的未必都是同樣的問題。即便是面對著同樣的問題,如果發(fā)問的動機不同,追求的目標不同,生搬硬套域外的理論,不僅會致削足適履之譏,更會有混淆是非之害。因此,我們必須首先實現(xiàn)從“在中國的民法學學術體系”到“中國的民法學學術體系”的轉變。
中國的民法學學術體系
“中國的民法學學術體系”一定是對中國民事法治實踐具有充分解釋力、回應力、想象力的學術體系。致力構建“中國的民法學學術體系”,必須以切實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核心,堅持從元民法學問題出發(fā),堅持回答好民法學領域的中國之問、世界之問、人民之問、時代之問。
元民法學問題,首先是思想資源問題,即塑造我國民法學人取向、前見、偏好的思想資源是什么。致力構建“中國的民法學學術體系”,必須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此乃塑造中國民法學人取向、前見和偏好的思想資源。此外,元民法學問題還包括分析框架問題,即如何對民法學問題進行類型區(qū)分、完成體系構建、提出有效論證的問題。
根據討論的結論是否需要落腳在法律規(guī)則的設計或適用上,民法學問題可以被區(qū)分為民法問題和純粹民法學問題。依據關注對象、討論內容的差異,民法問題可以進一步區(qū)分為事實判斷問題、價值判斷問題、解釋選擇問題、立法技術問題、司法技術問題;純粹民法學問題可以進一步區(qū)分為事實判斷問題、價值判斷問題、解釋選擇問題、表達技術問題。
民法問題中的事實判斷問題,關注的是生活世界中存在哪些類型的利益關系,以往對這些利益關系進行協(xié)調采用的策略是什么,采用這些協(xié)調策略希望實現(xiàn)的目標是什么,采用這些協(xié)調策略在多大程度上實現(xiàn)了目標。符合社會生活實際的為“真”,偏離社會生活實際的為“假”。價值判斷問題,關注的是哪些類型的利益關系適合用民法手段去進行協(xié)調;面對沖突的利益關系,讓哪些類型的利益得以實現(xiàn),阻止哪些類型利益的實現(xiàn);讓哪些類型的利益優(yōu)先實現(xiàn),讓哪些類型的利益序后實現(xiàn)。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跟最廣大人民群眾所分享的價值共識相適應的價值判斷結論,就是應當被接受的。解釋選擇問題,關注的是生活世界中哪些生活現(xiàn)象需要進入民法世界以及用民法世界中什么樣的概念和術語來解釋、表達、描述和想象這些生活世界中的生活現(xiàn)象。符合大多數(shù)人前見的,就是更為可取的。立法技術問題,關注的是如何在一部民事法律中妥善容納諸多價值判斷結論及其附屬因素。最能夠簡明、便捷地實現(xiàn)立法者所追求的立法目的,便于裁判者尋找法律依據的,就是最妥當?shù)?。司法技術問題,是在進行法律適用的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技術問題,關注的是如何將民事實定法中的價值判斷結論,妥當運用到實際糾紛的處理中去。習慣的,就是最合適的。
就純粹民法學問題而言,事實判斷問題關注的是比較法上是否存在某一制度、是哪位學者表達了某一見解等。價值判斷問題關注的是中國民法學向何處去、民法學研究如何有效進行等。解釋選擇問題關注的是如何面對民法世界運用民法學范疇去進行解釋、表達、描述和想象的理論建構問題。表達技術問題關注的是用何種方式去梳理相關的民法學理論,以服務于民法學理論的傳播和掌握。
對中國民法學問題的思考,如果能夠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既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又同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相結合,還有效借鑒域外有益經驗,那么我們致力構建“中國的民法學學術體系”的任務,就一定能夠完成。
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
致力建構“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首先需要厘清民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與知識體系彼此之間的關聯(lián),尤其是需要厘清民法學學術體系與知識體系之間的關聯(lián)。
就學科體系與知識體系之間的關系而言,學科的分野是建立在知識體系區(qū)分的基礎上,知識體系的存在是學科體系存在的基礎和前提。我們討論一個學科成熟與否,一個重要的評判標準就是這個學科有沒有對應著一個相對比較成熟、穩(wěn)定的知識體系。當然,知識體系及其區(qū)分是不斷發(fā)展變化的,學科體系自然也會隨之變化。話語體系是學科體系、學術體系、知識體系的表達與傳播體系,包含著學科體系、學術體系、知識體系中的基本范疇和核心論斷。
就學術體系和知識體系之間的關系而言,知識體系孕育和誕生在學術體系中,換言之,知識體系脫胎于多元、競存的學術體系。由于學者價值取向、解釋前見、學術偏好的差異,即使是面對同一學科領域的同一個問題,不同的學者可能也會得出不盡相同的學術結論。因此,對同一個學科來講,可能會存在多個并存的、具有競爭關系的學術體系。學術研究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落腳到學術體系與知識體系的關系上,主要指的就是學術體系的多元共生狀態(tài)。這種存在著競爭關系的多元學術體系,在良性互動和交流的過程中,會慢慢地沉淀出一些共識性的認識、通說性的觀念,進而出現(xiàn)居于通說地位的理論。這些居于通說地位的理論,就構成了知識體系。一個學科對應的學術體系可以有多個,但是對于一個成熟的學科而言,對應的知識體系應當相對穩(wěn)定和單一。
因此,致力建構“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必須以構建“中國的民法學學術體系”為前提,進而才能實現(xiàn)從“中國的民法學學術體系”向“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轉變。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