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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中的“三宥”制度

2024-05-07 09:57:44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wǎng) -標準+

□ 郝鐵川 (河南大學(xué)法學(xué)院教授)

《禮記·文王世子》記載了君主對于其族人犯罪可以三次赦免(寬宥)的制度:“公族其有死罪,則磬于甸人。其刑罪,則纖剸,亦告于甸人。公族無宮刑。獄成,有司讞于公。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兴居衷唬骸诒佟!衷唬骸吨?。’有司又曰:‘在辟?!叭?,不對,走出,致刑于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雖然,必赦之?!兴緦υ唬骸疅o及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舉,為之變,如其倫之喪?!?/p>

這段話的意思是,國君的族人如果犯有死罪,則交甸人將其絞死。國君的族人如果犯有刑罪,則或針刺或刀割,也告于甸人由其執(zhí)行。國君的族人犯罪,不適用宮刑,這是為了不絕其類。案件判決之后,有關(guān)官吏向國君報告,如果所犯是死罪,就說“族人某某所犯之罪屬于大辟”;如果所犯是刑罪,就說“族人某某所犯之罪屬于小辟”。國君來說情:“饒了他吧?!庇嘘P(guān)官吏則回答:“法不容恕。”國君又來說情:“饒了他吧?!庇嘘P(guān)官吏也照舊回答:“法不容恕?!钡鹊絿谌吻笄?,有關(guān)官吏就不再回答,徑自走出,將犯人交甸人行刑。國君又派人追來,傳達命令說:“即令有罪,也一定要赦免他?!庇嘘P(guān)官吏回答說:“已經(jīng)來不及了?!毙行讨?,報告國君。國君為其改穿素服,取消盛饌,并依照與死者親疏關(guān)系應(yīng)有的禮數(shù),為之改變?nèi)粘I睢5蚱溆腥枳孀?,所以不為之穿孝,而哭于異姓之廟。由此可知,在對君主族人生效判決的執(zhí)行之前,執(zhí)行官要向君主報告三次,但君主提出赦免請求時,執(zhí)行官每一次都可以拒絕。

接著,《禮記》對此現(xiàn)象解釋說,國君的族人犯罪,盡管有親屬關(guān)系,國君也不能因此而干擾司法部門的公正執(zhí)行法令,以此表明公族犯法與庶民同罪。在隱蔽之處行刑,是為了不使國人聯(lián)想到族人自相殘殺。對犯了死罪的族人,不去吊唁,不為之穿孝,哭于異姓之廟,這是因為他有辱祖宗,所以疏遠他。但又為之改穿素服,住在室外,不聽音樂,這只是表示個人的哀悼,骨肉之親的感情尚存。公族犯罪,不適用于宮刑,這是為了不絕其后代。

有學(xué)者認為《禮記》中君主“三宥”族人的制度,是死刑“三復(fù)奏”制度的源頭。但筆者覺得兩者不可同日而語。

“死刑復(fù)奏”最早可以溯源到漢朝,但那時,只有年俸二千石以上的官員,在執(zhí)行死刑前,交給皇帝審核。到了魏晉南北朝,確立對所有死刑案件都要由皇帝復(fù)核的制度?!段簳酚涊d:“當死者,部案奏聞。以死不可復(fù)生,懼監(jiān)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辭怨言乃絕之。諸州國之大辟,皆先讞報乃施行?!彼逄茣r期,建立了死刑“三復(fù)奏”制度。執(zhí)行死刑前,不僅要上報皇帝,而且還要上報三次進行審核,稱為“三復(fù)奏”?!端鍟ば谭ㄖ尽份d:“開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后決?!薄缎绿茣ば谭ㄖ尽份d:“死者不可復(fù)生……決囚雖三覆奏,而頃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宜二日五覆奏?!碧瞥瘯r期,離京城比較近的地方,適用“五復(fù)奏”,距離京城比較遠,行程不方便的適用“三復(fù)奏”。明清時期,死刑審核制度更加完善。明朝天順年間,還對死刑建立了朝審制度。霜降以后,對于京師判決的“斬監(jiān)候”案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及中央重要官員進行會審,這在以后逐漸形成定制。審核的結(jié)果一般是四種:情實、緩決、可矜、留養(yǎng)承祀。情實,即情況屬實、罪名恰當、量刑準確,可以執(zhí)行死刑;其余三項,需要官員對死刑作進一步審查。朝審是復(fù)核刑部當前正在關(guān)押的死刑犯,到清朝時,發(fā)展成了秋審制度,復(fù)核各省上報的被處以死刑的囚犯。

不難看出,《禮記》所載君主“三宥”制度和后世“死刑復(fù)奏”制度具有性質(zhì)的不同:前者是君主對其族人因犯罪被處刑(不只是死刑,而是所有刑罰)的一種赦免建議權(quán),而后者則是皇帝對所有死刑犯執(zhí)行前的審核權(quán);前者表明君主還沒有掌握最高司法權(quán),后者則表明皇帝已擁有最高司法權(quán)。

為什么《禮記》所載“三宥”制度中的君主沒有最高司法權(quán)呢?筆者認為,這是原始社會軍事民主制時期的一種遺俗。在那一時期,貴族議事會和民眾大會擁有司法審判權(quán)。《左傳》記載,“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周禮·秋官司寇》記載司法官員審理案件“訊群臣”“訊群吏”“訊萬民”,都是這種遺俗的反映。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