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李賢森在《中國應用法學》2024年第1期上發(fā)表題為《我國涉外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實踐困境與優(yōu)化路徑》的文章中指出:
國際商事糾紛的有效化解是推動國際經貿往來的重要保障。以訴訟、仲裁、調解為代表的涉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是一國在司法領域參與全球治理能力的重要反映。近年來,我國經濟貿易總量持續(xù)上升,涉外商事糾紛數量大幅增長。涉外商事糾紛的有效化解已經成為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推進涉外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實踐表明,在涉外商事糾紛日趨增多、復雜的背景下,單一的糾紛解決方式無法滿足現實需求,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成為必須。完善涉外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是我國涉外法治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
目前,我國涉外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實踐面臨重重困境:第一,解紛觀念的碎片化,導致各方對“涉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等基本概念缺乏清晰理解;第二,規(guī)范制度供給不足,現有訴訟、仲裁和調解立法滯后于涉外商事糾紛解決的發(fā)展,在與國際對接時存在制度差異或立法空白;第三,協調機制應用不成熟,分流、銜接與結合三種協調機制在涉外商事糾紛解決中的應用尚處起步探索階段。這些問題制約了涉外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效果的發(fā)揮,需要對機制的基本內涵、制度規(guī)范、協調機制三個層面進行梳理調整,完善不足之處。
為回應涉外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實踐發(fā)展需求,我國應當遵循系統(tǒng)觀念對其進行完善:首先,明確涉外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法理意旨、觀察視角、范圍認定、問題面向與體系思維等方面,闡明“涉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等重要概念;其次,回應實踐中面臨的新問題,從規(guī)范上填補現有訴訟、仲裁、調解制度在面對新問題時的功能缺失;最后,協調解紛渠道沖突,從體系上對不同解紛方式間分流、銜接、結合的適用路徑進行具體引導,生成預見及形成預案,從而系統(tǒng)優(yōu)化我國涉外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運行。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