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敏遠
在主持完成“‘醉駕’行為的司法對策研究”課題后,我認為該課題的研究需要進一步拓展和深入,使課題結項報告中的未盡之意得到更加充分展現(xiàn),并因此可以吸收相關的新信息、新研究,以推進該項研究更加深入、系統(tǒng)、完整。我將這個想法與陶加培博士商量之后,得到了積極響應,《“醉駕”行為的司法治理研究》一書的撰寫由此開啟。在確定了整體架構和各章節(jié)的主要內容之后,由陶加培執(zhí)筆撰寫。撰寫期間,我們曾多次討論,不斷對書中的內容進行補充、修改和調整。本書在堅持了課題結項報告的基本觀點的同時,也吸收了結項報告中的部分內容。
本書與結項報告比較,基本觀點雖然并無根本的變化,但在諸多方面作了進一步拓展和深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雖然對以往“醉駕”治理模式所取得的成效應予以肯定,尤其是其促進了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理念,并且對于抑制和打擊嚴重的“醉駕”行為確有成效,然而,以往的“醉駕”治理模式并不能適配當下中國社會輕罪治理之需求。因此,一方面,我們的研究并非站在以往“醉駕”治理的對立面,而是為了在以往“醉駕”治理之基礎上,更好地實現(xiàn)有效治理“醉駕”的目標。另一方面,應當認識到以往的“醉駕”行為治理所產(chǎn)生的問題,且這樣的問題正趨于嚴重,亟待尋求“醉駕”行為治理的新方法、新途徑,探索新時代背景下“醉駕”行為治理的現(xiàn)代化轉型,促使對“醉駕”行為的治理,能夠達到現(xiàn)代法治理想的效果。
第二,“醉駕”治理現(xiàn)代化轉型應當先從更新觀念開始,貫徹現(xiàn)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包括輕罪治理理念和刑事一體化理念以及“行刑銜接”等理念,尤其應堅持在“醉駕”治理中的刑法謙抑的理念。借助新的理念,從訴源治理的角度,充分調動行政管控在酒后駕駛治理中的作用,在輕微且無危害后果的“醉駕”案件中,貫徹以行政處罰作為刑事處罰前置的治理思維。同時,要以社會現(xiàn)代化治理的需求為目標,從刑事實體維度和刑事程序維度全面完善“醉駕”治理體系。一方面,應當改變“唯血液中酒精含量”為“醉駕”的標準,充分發(fā)揮刑法中的“但書”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等規(guī)定在輕罪治理中的作用。另一方面,需要積極發(fā)揮刑事訴訟中的起訴便宜的作用,使相對不起訴等制度在“醉駕”這樣的輕罪中能夠產(chǎn)生有效的作用。此外,還應以刑事一體化為指引,釋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及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效能,使“醉駕”治理實現(xiàn)高效與高水平的統(tǒng)一。
第三,應將酒后駕駛的治理與“醉駕”犯罪的治理一體化,強調“醉駕”治理中的“行刑銜接”與“刑行銜接”的重要價值。鑒于以往“醉駕”治理模式過于倚重刑事治理的問題,只能在初期取得一定的治理成效,之后就會面臨邊際效應遞減的困境,而且越來越多的“醉駕”行為人被貼上犯罪者標簽,承受與嚴重犯罪者相同的犯罪隨附后果,不斷增加社會治理的副作用。因此,應充分“用好用盡”行政管控手段,讓行政處置成為酒后駕駛與“醉駕”治理的前置方式,將刑事處理作為最后手段。另外,對于已經(jīng)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但因符合法定條件而“脫罪”的“醉駕”行為,應當無縫銜接地對其行政處置,絕不能使其逃脫法網(wǎng)。由此可知,通過對“醉駕”治理由刑事的嚴厲轉化為法網(wǎng)的嚴密,更好地實現(xiàn)對“醉駕”的治理。
當然,雖然這是我們在課題結項之后試圖在本書中進一步闡述的三個方面,但可能并未實現(xiàn)這個目標。另外,還有一些對完善“醉駕”具有重要價值的問題,需要進一步論述。例如,一些省、市雖然意識到了以往的“醉駕”治理所存在的問題,試圖通過提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作為改變追訴“醉駕”犯罪的根據(jù),其積極意義應予以肯定,但這卻是“治標不治本”的方法,且存在執(zhí)法標準不統(tǒng)一等問題。因此,需要更明確論述,對“醉駕”犯罪這種(只是抽象危險犯)輕罪設定具有正當且有效的、統(tǒng)一的定罪標準與免刑標準,刻不容緩。又如,為實現(xiàn)行政管控與刑事手段在“醉駕”中的協(xié)調統(tǒng)一,就應充分調動行政執(zhí)法人員參與“醉駕”治理的積極性,為此,除強化監(jiān)督以實現(xiàn)統(tǒng)一執(zhí)法之外,應當重點改革和完善績效考評機制,使治理酒后駕駛、“醉駕”的違法犯罪行為,真正實現(xiàn)有機統(tǒng)一。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