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奮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作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刑事辯護制度的進步自然是與刑事訴訟的發(fā)展呈正相關的。而自1979年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發(fā)展”無疑構成了“中國刑訴”的核心命題。隨著國家監(jiān)察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被整體轉隸至全新的監(jiān)察委員會,這不僅打破了中國司法領域固有的權能結構,也對中國刑事訴訟體系產生了重大影響??梢哉f,無論是哪一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也無論哪一輪司法改革,都與刑事辯護存在非常緊密的關系。
《刑事辯護的模式》一書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刑辯模式的演進動因”;二是“刑辯模式的理論展開”。在第一部分,本書討論了“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等重大司法改革的推行,對中國刑事訴訟模式格局的影響。隨著改革的逐步推進,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訴訟模式格局或將孕育出來。這一程序格局體現(xiàn)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以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為重要依托。其核心要旨在于有效地量刑協(xié)商,且作為控辯協(xié)商一致之產物的量刑建議一般應當被法院采納。這一切,既為中國辯護制度的發(fā)展提供了新的契機,也構成了刑事辯護發(fā)揮作用的司法場域。
與第一部分緊密相關的是,第二部分討論了刑辯模式的理論展開。在這一部分,筆者指出,隨著“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推進,控辯關系將逐漸呈現(xiàn)出三種階段性的樣態(tài)。在當下中國的刑事司法語境下,控辯雙方的平等對抗只能適用于審判階段,由此形成了“對抗主導型”的審中樣態(tài)。而在進入審判前,由于作為控方的檢察機關享有批準逮捕、審查起訴等帶有司法屬性的權能,辯方通常只能與其形成交涉關系,即通過有效的信息溝通,以說服其接受并作出有利于己方的決定,由此形成了“交涉主導型”的審前樣態(tài)。而在審判終結后,一旦發(fā)現(xiàn)已經生效的裁判存在錯誤,控辯之間的互動機制便會被重新激活,由此形成了“協(xié)作主導型”的審后樣態(tài)。控辯關系的三種樣態(tài)各有其形成原因及運作機理,也都有獨特的存續(xù)時空。通過研究控辯關系的這些復雜樣態(tài),可以為未來的中國刑事訴訟制度勾勒出新的圖景。
在此基礎上,筆者還對改革所引發(fā)的較為新穎的刑事辯護模式——交涉性辯護,進行了概括提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推行,使刑事案件的辦理被區(qū)分為認罪認罰案件與不認罪認罰案件兩種類型。與不認罪認罰案件中控辯雙方在法庭上進行“唇槍舌劍”“你來我往”式的平等對抗有所不同,認罪認罰案件的辯護則更多地體現(xiàn)在審前程序,尤其是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中與檢察機關的溝通、協(xié)商、對話。如果說不認罪認罰案件中的辯護樣態(tài)可被概括為“對抗性辯護”,則認罪認罰案件中的辯護樣態(tài)可被稱為“交涉性辯護”,其所追求的訴訟目標是,通過與檢察機關積極的溝通、協(xié)商和對話,說服其在被追訴人自愿認罪認罰后及時終結訴訟,或在提起公訴的情況下可以向法庭提出較為輕緩的量刑建議,從而使被告人獲得更為有利的訴訟結果。
此外,筆者還在本部分特別指出,在中國的刑事辯護實踐中,始終存在一種“唯庭審主義”的辯護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律師把庭審環(huán)節(jié)當成辯護的主要場域,甚至唯一場域,而忽視庭審外尤其是庭審前的辯護活動。審前既不與檢警機關設法溝通,也未能說服其作出任何有利于己方的決定;庭審辯護又以宣讀根據卷宗撰寫的辯護詞為中心。這一模式的形成,與審前制度空間的局限、刑事辯護理念的偏差、審前辯護技能的欠缺有著緊密的關系,并導致了諸多消極的后果,尤其是辯護效果不佳,無法有效保障被追訴人的利益,也難以及時地促使檢警機關自我糾偏。刑事訴訟法雖賦予了律師在審前程序的辯護人地位,使部分律師日益重視“辯護前移”,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要讓中國律師徹底走出“唯庭審主義”的辯護模式,實現(xiàn)有效辯護尤其是有效果的辯護,至少還應從檢察機關的審前定位和辦案方式的訴訟化、律師權利的增設與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質量監(jiān)管和值班律師的定位等諸多方面,對中國刑事辯護制度乃至刑事司法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
當然,伴隨著中國律師制度的深刻變革,特別是律師身份的逐步演變,“忠誠義務”在中國律師職業(yè)倫理中的重要地位得以凸顯。作為為被追訴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zhí)業(yè)人員”,辯護律師必須將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作為自己所有工作的出發(fā)點和歸宿。但是,辯護律師的忠誠義務并不是絕對的,而是有限度和邊界的。辯護律師忠誠義務的限度和邊界,可以從“執(zhí)業(yè)目標”“身份獨立”“真實義務”三個維度進行界定。對辯護律師忠誠義務的限度和邊界進行研究,既有助于解決辯護律師如何履行忠誠義務的問題,也有助于調和被告人與辯護律師的辯護沖突,還有助于化解辯護律師的執(zhí)業(yè)風險。
不過,由功底和見識所限,本書對刑事辯護問題的模式研究還只是初步的。筆者只能寄希望于未來,在對刑事辯護實踐進行細致觀察的基礎上,能夠對刑事辯護問題有更加深入的思考,并可以真正實現(xiàn)“驚心動魄的跳躍”。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