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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云之獄的真相與影響

2022-12-15 11:23:51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 作者: -標準+

□ 殷嘯虎

阿云之獄是宋神宗熙寧初年發(fā)生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同時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起著名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圍繞“謀殺已傷”是否適用自首減刑的問題,在朝廷官員之間展開了激烈的爭論,最終是以君主敕令取代了法律規(guī)定,成為后來王安石推行變法改革的前奏曲。

阿云是登州(今山東煙臺)的一個農家女子,在母親死后服喪期未滿時,便由尊長作主,將她許配給了一個叫韋阿大的男子??砂⒃葡禹f阿大相貌丑陋,不愿意嫁給他,于是便趁韋阿大夜間獨宿田間小屋熟睡之際,用刀砍殺。但終因力氣太小,砍了十幾刀也未能將其殺死,只是砍斷了一根手指。韋阿大被砍后大聲呼救,阿云則趁著天黑逃走了。官府將她抓起來審訊,還未動刑,阿云就全盤招供了。

案情清楚了,但在如何定罪量刑的問題上,卻遇到了麻煩。阿云已經許配給了韋阿大,從法律上說屬于夫妻關系,按照《宋刑統(tǒng)·賊盜律》的規(guī)定:謀殺丈夫的一律處斬。但登州知州許遵認為:阿云是在母親服喪期間許配給韋阿大的,按照《宋刑統(tǒng)·戶婚律》的規(guī)定,屬于“違律為婚”,婚姻關系無效,應按照普通人謀殺處理;同時,阿云是在審訊過程中主動坦白的,按照《宋刑統(tǒng)·名例律》“疏議”的解釋:“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按問欲舉而自首陳”的,“歸首者各得減罪二等坐之”。因此,阿云的行為應當屬于“自首”,減謀殺罪二等,按照“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即死刑減一等為流刑,流刑減一等為徒三年)的規(guī)定,判處阿云徒三年。

許遵提出的判決意見,雖然援引了《宋刑統(tǒng)》和敕令的規(guī)定,但忽略一個具體情節(jié):殺傷的后果?!端涡探y(tǒng)》中在規(guī)定“按問欲舉自首減二等”的同時,還有一個例外規(guī)定:“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比如,因盜殺傷人而自首的,盜罪可免,但殺傷罪仍要依法論處,不適用“減二等”的規(guī)定。因此,案件上報朝廷后,大理寺、審刑院認為應當按照《宋刑統(tǒng)》的規(guī)定,定阿云死罪,但考慮到“違律為婚”的特殊情節(jié),奏請皇帝免除了阿云的死罪。許遵不服,上書堅持認為應當按照“按問欲舉自首減二等”的規(guī)定處理。而刑部的復核,依然維持了大理寺和審刑院的判決。

按理說案件的審理到此就結束了。不久,許遵調任“判大理寺”,任命發(fā)布后,立即遭到了御史臺的彈劾。御史臺認為許遵在斷阿云一案時適用法律錯誤,因此不適合擔任大理寺的長官。許遵不服,要求啟動特別程序,交由“兩制”(翰林學士和知制誥)審議。于是宋神宗命翰林學士司馬光和王安石共同審議此案,但兩人意見迥異,司馬光贊同刑部的復核意見,而王安石支持許遵的主張,兩人各自向宋神宗提出了自己的見解。最后,宋神宗支持王安石的意見,于熙寧元年(1068年)七月下詔:“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者,從謀殺減二等論?!?/p>

從史書記載的雙方觀點來看,司馬光的觀點更符合法理,因而也得到了多數官員尤其是司法機關官員的支持。而王安石支持許遵的主張,也有他自己的目的。宋神宗繼位后,打算任用王安石進行變法改革。而進行變法改革的一個重要路徑,就是要突破現行法律,以君主的“敕令”推行新法。而根據敕令對案件的處理進行裁決,無疑是樹立敕令權威的機會。因此,阿云之獄爭論的實質,就是律敕之爭。

但宋神宗的詔令并未被官員認同。御史中丞滕甫請求再選官定議,御史錢顗則要求罷免許遵。宋神宗將此案又交由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等人重議。他們都贊同王安石的意見,但又遭到了法官齊恢、王師元等人的集體反對。宋神宗讓王安石同法官進行集議,“反復論難,久之不決”。宋神宗無奈,只得又下詔:“今后謀殺人自首,并奏聽敕裁?!辈痪?,宋神宗任命王安石為參知政事,主持變法。王安石上任后,要求終止對此案的爭論,按照原先敕令的規(guī)定處理。但判刑部劉述等人不同意,堅持要求再將案件交“兩府”(中書省與樞密院)討論,這是議事的最高決策程序。但兩府的意見也不一致,多數人還是主張依照原先法律規(guī)定,不贊同王安石的觀點。再爭論下去,就會影響變法的決策了。于是,熙寧二年(1069年)八月再度下詔,重審了熙寧元年七月的敕令,并由開封府對拒不執(zhí)行敕令的法官啟動問責程序。

阿云之獄雖然塵埃落定,但爭論并未終止。16年后宋神宗去世,他的母親高太后以太皇太后身份臨朝稱制,任命司馬光為宰相。司馬光上任后,在悉數廢除新法的同時,并沒有忘記阿云之獄的爭論。司馬光并不敢公然廢除宋神宗的敕令,只是以新皇帝宋哲宗的名義發(fā)布一道詔令:“強盜按問欲舉自首者,不用減等。”實際上并沒有觸及阿云之獄爭論的核心問題,即“謀殺已傷”是否適用自首的問題,充其量只是借此發(fā)泄自己的不滿、挽回一絲顏面而已。即便如此,這一規(guī)定也遭到了質疑。時任給事中的范純仁就認為,對“持杖強盜一律不得減等深為太重”,建議對強盜等罪“按問欲舉”也應根據情節(jié)予以適用。為此,于次年(1086年)又規(guī)定:“犯罪因疑被執(zhí),如因詰問,能自首服,并依按問欲舉自首法。”算是為這場爭論畫上了句號。

編輯:劉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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