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唐榮 通訊員 張建國 莫雅璇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龍崗法院”)發(fā)布2017-2021年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審判十大典型案例,旨在通過典型案例的宣傳,彰顯司法權威,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安全普法,引導公眾了解食品藥品犯罪構成及法律后果,增強維權意識,形成全民維護食品藥品安全的法治環(huán)境。
案例一
2016年初,任某、張某夫婦二人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生產假藥,仍提供倉儲、運輸服務,接收從廣州、韶關等地所發(fā)來的假藥,而后以銷售保健品的名義通過物流發(fā)往香港,期間還對部分假藥進行貼標、包裝。2017年9月,民警在位于龍崗區(qū)六約社區(qū)的倉儲場地查獲益安寧丸7020瓶、葡萄糖鈣注射液1600支、泰國蜈蚣止咳丸56000包、天喜丸2720瓶及藥品外包裝一批,價值超200萬元。經認定,上述藥品均屬假藥。
法院認定任某、張某的行為均構成生產假藥罪,判處被告任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60萬元;判處被告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本案中,一些來源不明、未經檢驗的自制藥經過簡單的貼標、包裝,再發(fā)往香港,便成為令人信賴的“港藥”,實際上,其功效及對人體的副作用影響都不得而知。龍崗法院加大對上述危害藥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對犯罪分子處以較重自由刑和罰金刑,彰顯了司法權威及震懾力。
案例二
自2018年開始,張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guī),在淘寶上銷售從印尼、馬來西亞等地購買的“七葉參”“壯骨通脈丹”“枇杷丸”“花蛇止癢丸”等藥品。
2019年8月起,張某自行生產加工“七葉參”“壯骨通脈丹”,將藥材交由他人加工成藥丸,并委托蔣某印刷藥品外包裝,雇請?zhí)m某、舒某將藥丸裝瓶、封裝、塑模、裝盒裝箱,而后由張某在網店上銷售牟利。2019年10月22日,公安機關接群眾舉報,在張某的加工現(xiàn)場查獲涉案四種假藥共計4549瓶、散裝黑色藥丸200斤、“七葉參”空瓶13000瓶。經檢驗,涉案的四種藥品種含有乙酰氨基酚、雙氯芬酸等化學成分,與其外包裝標示的成分不符,屬于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情形,因此,上述四種藥品均為假藥。
法院認為,張某無視國家法律,生產、銷售假藥,涉案金額共計14萬余元,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蘭某、舒某受雇參與生產假藥,涉案金額10萬余元,其行為均構成生產假藥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張某等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侵害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向消費者賠禮道歉。法院判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張某支付十倍賠償金22萬余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張某、蘭某、舒某、蔣某共同支付十倍賠償金19萬余元,并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刊登向消費者賠禮道歉的聲明。
該案是自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施行以來,深圳市首宗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主張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藥品安全案件,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彰顯了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涉藥品安全的決心和力度。
案例三
2012年起,周某在未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的情況下,在其住處通過淘寶網店銷售其從香港等地購買的藥品。經群眾舉報,周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執(zhí)法機關從其住處繳獲疑似假藥及購物發(fā)票、快遞單據以及電腦等作案工具。經認定,在周某住處所查處的64種共計280瓶藥品,均為未在我國批準注冊的藥品。周某多年通過上述網店銷售涉案藥品金額共計496648元,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銷售假藥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guī),在未取得批準進口、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銷售應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進口藥品,且非法經營數額已超過“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標準,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遂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本案準確適用了藥品管理法中關于藥品定義的條款,較好地區(qū)分了非法經營罪和銷售假藥罪的界限。同時明確,通過網絡銷售藥品亦需遵守國家藥品管理法規(guī),以代購為名銷售藥品的行為可能觸犯法律并構成非法經營罪。本案對網絡代購境外藥品行為的司法認定具有一定示范作用。
案例四
2021年,陳某多次購入生豬屠宰后,用“保鮮水”(即甲醛溶液)對豬肉進行浸泡或噴灑,再運至龍崗平湖某地出售。深圳市公安分局龍崗分局接到群眾舉報后,與市場稽查局展開聯(lián)合執(zhí)法,繳獲一批陳某生產、銷售的豬肉、豬內臟。經檢測,現(xiàn)場所繳獲的豬肉的甲醛含量為18.2mg/kg,已遠超過國家所規(guī)定的限度5mg/kg。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無視國家法律,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保鮮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情況下仍將其用于豬肉上,并在人流密集的區(qū)域銷售,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據了解,已變質的豬肉若經甲醛溶液浸泡、噴灑后,著看上去依然新鮮,因此,部分商家為吸引消費者、增加交易機會而在所售的豬肉上非法使用甲醛溶液。此舉不僅漠視消費者身體健康,而且嚴重危害公眾食品安全,因此,本案對犯罪分子處以較重自由刑和罰金刑,旨在警示經營者誠信、合規(guī)經營。
案例五
周某向他人購買散裝的減肥膠囊并從網上定制“美秀決明子荷葉膠囊”等標貼、防偽標簽、空瓶及包裝材料設備等材料,在其住處內將散裝膠囊灌裝到藥瓶里并貼上標簽包裝成成品對外銷售牟利。經審計,周某共計銷售“美秀決明子荷葉膠囊”2000多瓶,獲利30萬余元。經檢驗,周某所銷售的減肥膠囊含有氟西汀、酚酞、西布曲明三種對人體有害的成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為牟取巨額利潤,無視國家法律,生產、銷售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外,除了現(xiàn)場所繳獲的減肥膠囊成品外,還有較多散裝膠囊、半成品及標簽等,周某的行為犯罪情節(jié)較為惡劣,因此,應依法酌情從重處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3萬元。
本案涉案的減肥產品所含的氟西汀、酚酞、西布曲明已于2010年被國家藥監(jiān)總局禁止使用。由于部分消費者對于減肥產品違禁成分相關知識匱乏,導致容易在不良商家的推銷誘惑下盲目跟風,購入服用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減肥產品,嚴重危及身體乃至生命健康安全。
本案警示廣大消費者應科學減肥,不斷提高對有毒、有害減肥產品危害性的認識,謹慎購買減肥藥。
案例六
2017年6月,莊某洪與莊某卿在一無名倉庫進行假月餅的銷售。莊某洪負責從上家購入假冒的“美心”等品牌月餅,莊某卿則通過微信接單的方式對所購進的月餅進行加價銷售,以從中牟利。民警接到群眾報警后,在莊某洪與莊某卿的出租屋將其二人抓獲,并在現(xiàn)場查獲大量假冒“美心”等品牌月餅。據統(tǒng)計,二人已銷售假冒月餅共計40余萬元。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莊某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莊某卿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2萬元。
莊某等人的行為不僅擾亂市場的競爭秩序,并且假冒的產品中所使用的未經檢驗、來源不明食品原料也可能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
本案警醒消費者應提高對假冒偽劣產品的識別力,購買品牌產品應盡量選擇大型商場等正規(guī)購買渠道,以避免誤購誤食。
案例七
從2018年3月起,余某違反國家禁令,從多處以80元至120元不等的單價購買日本生產的“森永”“明治”“和光堂”等奶粉,再以95元至150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牟利。接到群眾舉報后,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區(qū)分局對余某的倉庫進行查處并繳獲11400罐奶粉。經查,現(xiàn)場所繳獲的“森永”“明治”“和光堂”品牌奶粉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價值超84萬元。同時根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jiān)管的公告》規(guī)定,應禁止從日本福島縣、群馬縣、栃木縣、茨城縣、宮城縣、山形縣、新瀉縣、長野縣、山梨縣、琦玉縣、東京都、千葉縣等12個都縣進口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經檢驗,涉案“森永”“明治”“和光堂”品牌奶粉均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因此,法院認定余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余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70萬元。
本案的審結對從事海外代購的相關人員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經營者不得隨意購入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農產品,以避免觸碰國家法律紅線,否則要付出相應代價。
案例八
自2019年起,姜某同公司員工魏某、劉某等人,在明知客戶凍品無海關報關手續(xù)及檢驗檢疫證明等合法手續(xù)的情況下,仍用多種手段為客戶徐某、林某等十余人提供肉類凍品冷藏倉儲服務。經查,涉案凍品數量達300多噸,涉案金額700多萬元,且均屬于國家所規(guī)定禁止進口的疫區(qū)貨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姜某、魏某、劉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凍品仍提供貯存、保管等便利條件;徐某、林某無視國家法律,銷售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凍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因此,均被判處相應的刑罰和罰金。
本案是龍崗法院近年來所審結的涉案數量最大、金額最高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該案的成功審結,彰顯了司法和行政機關嚴厲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的力度和決心,實現(xiàn)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案例九
2020年起,洪某、秦某夫妻二人共同經營一烤魚店,并聘請余某擔任該烤魚店廚師。該烤魚店將客人吃剩的烤魚鍋底等餐廚垃圾收集過濾,提煉成回收油(俗稱“地溝油”)后,混合新油,制作烤魚再次銷售給客人食用。經查,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間,涉案烤魚店使用回收油制作銷售的烤魚金額為6685.5元。公訴機關依法對該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三人承擔銷售金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洪某等三人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對該三人判處相應有期徒刑的同時,判決洪某、秦某承擔十倍賠償金66855元。
該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不僅讓公益訴訟侵權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更是提醒廣大經營者不要觸碰“食品安全”高壓線。
案例十
2019年,沈某將網購的亞硝酸鈉用于制作即食烤鴨,并將烤鴨在其經營的龍崗區(qū)某小吃店內銷售。龍崗區(qū)監(jiān)督局對沈某所銷售的烤鴨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烤鴨中的亞硝酸鹽實測值為15mg/kg,不符合衛(wèi)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提出的相關要求。
經查,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間,沈某已生產、銷售添加了亞硝酸鈉的即食烤鴨近400只。法院認定沈某在食品加工、銷售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濫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綜合考慮沈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罰金等情節(jié),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并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根據《深圳市亞硝酸鹽監(jiān)督管理若干規(guī)定》,禁止向餐飲服務提供者和個人銷售或者提供亞硝酸鹽,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和個人購買、儲存、使用亞硝酸鹽。該案對廣大餐飲服務提供者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
編輯:買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