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客
女孩和生母被繼母控制,生母不能說話,畫出“藏寶圖”,主播前往解救并幫助低價出售玉器賺取女孩治療費……這則離奇的故事,是網(wǎng)絡主播焦某為“帶貨”而編造的“賣慘”劇情。六旬老人萬某在焦某直播間購買了19件玉器,得知真相后長期失眠,將焦某及相關公司訴至法院。日前,江蘇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終審判決,維持了鼓樓區(qū)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責令焦某及其公司向原告退還貨款并支付三倍賠償,共計2.2萬余元。
直播帶貨演的是虛假的苦情戲,觀者或消費者一認真,賣慘營銷者就贏了。只是假的終究是假的,早晚會露餡,如果消費者明白過味來,拿起法律武器與之較真,賣慘營銷者可能就要付出法律代價,陷入真“慘”的境地。南京市中院用一起判決賣慘主播“退一賠三”的案例,從消費維權的角度宣示了虛假賣慘營銷的法律后果,也給賣慘營銷者敲響了一記響亮的法律警鐘。
全面、真實、準確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信息是經(jīng)營者的法定義務,這一義務對應的是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jīng)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zhì)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明確:經(jīng)營者不得對商品的性能、功能、質(zhì)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jīng)營者的如實營銷義務不僅指向商品或服務的質(zhì)量、功能等狹義信息,還指向商品或服務的銷售背景、銷售原因等周邊信息或廣義信息。
一些主播編造并聯(lián)合他人表演虛假的悲情故事,吸引消費者的關注,賺取消費者的同情,誘騙誤導消費者下單,這本質(zhì)上是對商品廣義信息的虛假宣傳,是對消費者的欺騙性銷售誘導。不論商品本身是真是假,不論商品質(zhì)量是好是壞,主播賣慘都構成了對消費者的欺詐,侵犯了消費者權益,妨礙了公平競爭,觸碰了法律底線。
南京市中院審理的這起案例中,主播焦某炮制虛假劇情,騙取了直播間觀眾萬某等人的同情心,誘導萬某購買了手鏈、戒指等19件商品(5600余元)。盡管萬某對購買的手鏈等商品本身是否存在質(zhì)量問題沒有提出異議,焦某也提出未在直播過程中對所售貨物本身的質(zhì)量、性能、材質(zhì)等進行夸大或虛假宣傳,但焦某的虛假賣慘營銷依然具備了消費欺詐的法律特征,依然導致了欺騙誘導消費者的后果。法院沒有把商品本身有無質(zhì)量問題作為焦某是否構成欺詐的主要判斷標準,廓清了案件的疑惑點,抓住了問題的關鍵點,做出了正確的司法定性。
這一案例具有典型意義,一方面明確了虛假賣慘營銷的消費欺詐屬性,擴大了賣慘主播的責任范圍——虛假賣慘營銷不僅可能導致商品下架、刪除視頻或封限賬號等后果,還可能帶來民事賠償?shù)蓉熑?。此案例警示各路帶貨主播——“賣慘有風險,帶貨需謹慎”,并給被虛假賣慘營銷忽悠的消費者做出了積極的維權示范,指明了維權方向和路徑,有助于消費者找準維權切入點,提升維權的效率和成功率。而消費者的有效維權,對虛假賣慘營銷也能起到反制監(jiān)督作用。
編輯: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