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當資金短缺時,不少人會選擇借錢。然而,借錢過程中可能遇到出借人為了提前收回利息,與借款人約定將部分利息或者全部利息在本金中預先扣除的情況,俗稱“砍頭息”。那么“砍頭息”是否合法?法院是否會支持呢?
2023年8月,任甲經任乙介紹向殷某借款2萬元,并向殷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因資金需要向殷某借款2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023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并由任乙作為該筆借款的擔保人;同時任甲在借條末尾處注明:收到殷某人民幣2萬元。同日,殷某通過支付寶向任甲轉賬1.8萬元。借款到期后,任甲以各種理由拖延不還。殷某多次催要無果,遂向云南省騰沖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任甲、任乙償還借款本金2萬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的規(guī)定。雖然任甲出具的借條中載明的借款金額為2萬元,但結合雙方當事人陳述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可知,殷某向任甲實際出借的金額為1.8萬元,應當以實際發(fā)生的借款金額認定為借款本金,故殷某的主張不能成立。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任甲在規(guī)定日期內償還原告殷某借款本金1.8萬元,并支付相應逾期利息;由被告任乙對上述款項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法官提醒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借據所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會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作為借款人,有責任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還本付息,并妥善保管好所有借貸合同、資金往來及轉賬憑證等關鍵證據,一旦權益受損,應使用法律手段維權。
(2024年12月13日《云南法制報》記者 張恒 通訊員 吳丹丹)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