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在商場逆向乘坐自動扶梯意外受傷,責任應由誰承擔?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案,依法駁回原告的賠償訴訟請求。該案二審維持原判。
2023年10月,1歲的星星(化名)由其外婆帶著前往某商場玩耍。在商場乘坐自動扶梯時,因星星外婆未注意自動扶梯行駛方向,牽著他誤入逆向運行一側的扶梯,致使其摔倒,星星右手無名指、小指被卷入自動扶梯。商場內一店鋪工作人員見狀緊急制停了涉事扶梯,商場工作人員也隨即抵達現場進行救援,并隨星星家屬一同將其送往醫(yī)院救治。后星星家屬因和涉案商場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遂將該商場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9萬元。
雙流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涉案商場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該案中,商場在涉案扶梯入口處、醒目處及緊急停止按鈕處均張貼了提醒標識,用以提醒帶小朋友的家長如何正確乘坐扶梯,以及如何在緊急情況下制停電梯。同時,事發(fā)后,商場工作人員第一時間通知了扶梯維保單位抵達現場處置,并及時將星星送醫(yī)救治,不存在延誤治療的情形。此外,經檢測,案涉扶梯并無質量問題。因此,該商場作為案涉經營場所經營者,已就案涉扶梯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事發(fā)時,星星年僅1周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家屬帶其至公共場所時,應當保障其人身安全。而該案是因成年家屬未盡到看護責任,在商場未注意觀察自動扶梯提示燈、警示標識及運行方向,不慎逆向乘坐扶梯致使事故發(fā)生,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綜上,雙流區(qū)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星星家屬的訴請。一審宣判后,星星家屬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了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根據該規(guī)定,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只有在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時,才需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星星因其成年家屬緣故誤入逆向行駛的自動扶梯,涉案商場無論是事發(fā)前的張貼醒目標識,還是事發(fā)后的緊急制停、及時送醫(yī)等行為均反映出其已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故不需承擔相應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規(guī)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2024年11月13日《四川法治報》記者 王一多)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