螞蟻借唄、京東白條等網(wǎng)絡借貸平臺出借款項系基于個人信用,自己借錢自己支配無可厚非,但是如果從平臺上借錢再轉借他人,于朋友而言是仗義之舉,但卻擾亂了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會面臨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張某因急需用錢向楊某借款,楊某因自身并不寬裕,礙于情面便向螞蟻借唄平臺個人授信貸款4萬元后轉借給張某,楊某每月支付利息300余元,張某承諾每月支付楊某利息400元。收到借款后,張某未能按照約定償付本息,楊某多次催促未果,向成都市龍泉驛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依約還款并按照雙方約定支付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明知楊某通過螞蟻借唄貸款后向其提供借款的情況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之規(guī)定,楊某出借給張某的款項系套取金融機構借款轉貸,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
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之規(guī)定,張某因該無效的民間借貸合同取得的4萬元借款本金,應當全額歸還楊某。
在法院向雙方釋明相應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無效的后果后,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由張某向楊某歸還欠款并按照雙方之前的約定支付利息。
法官說法
不論是信用卡還是螞蟻借唄、京東白條等網(wǎng)絡平臺的信用借款,均具有人身依附性,僅限本人使用,使用途徑亦有明確約定。法官表示,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出借人的資金應當來源于自有資金,不能來源于金融機構貸款、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若通過貸款的方式轉貸他人,不僅違反了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要求,也違反了貸款時的承諾用途,更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但對于無效借貸關系的借款人來說,不僅面臨借款逾期、自行承擔利息的風險,同時,若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借貸資金高利轉貸給借款人,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的,還可能涉嫌高利轉貸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024年9月23日《四川法治報》記者 曾昌文)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