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口懸掛的門牌號錯誤?精心挑選的房子不是房產(chǎn)證上的房子?正準備裝修新房的姜女士發(fā)現(xiàn)自己買的811A房屋并不是真正的811A。日前,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jié)該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案涉房屋買賣協(xié)議中涉及標的物標識部分不發(fā)生效力,姜女士需辦理811A房屋的回轉(zhuǎn)登記手續(xù),賣方項先生則需再次辦理811B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xù)。
2020年7月,項先生從案外人處購得811A、811B兩套房產(chǎn),因購買時兩套房屋被并作一套,只保留一處入戶門,故僅懸掛一個門牌:811A。項先生購買后,將兩套房屋按原本樣式分離,并重新開置一處門洞,但是對懸掛的門牌并未進行更換。其中,811B房屋產(chǎn)權(quán)面積較小,但贈送的陽臺面積較大。2022年10月,姜女士在中介的帶領下實地查看了上述兩套房產(chǎn),看中了陽臺較大的811B房屋,但因為門口的門牌號,一直誤以為自己看中的是811A房屋。項先生在了解姜女士的意向房屋后,也將811B房屋誤認為是811A。2022年10月1日,雙方達成房屋買賣合意,簽訂了關于811A房屋的買賣協(xié)議,并依約完成交付購房款、交付房屋鑰匙、辦理房屋的過戶登記等手續(xù)。直到姜女士著手裝修房屋時,經(jīng)由物業(yè)確認,才知曉自己實際想要購買的是811B房屋,姜女士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以購買811B房屋的意思向被告發(fā)出要約,被告也以出賣811B房屋的意思向原告作出承諾,可以認定雙方就買賣811B房屋達成一致,合同成立且真實有效。由于門牌號張貼錯誤,原、被告均將作為合同真實標的物的811B房屋誤認為是811A房屋,應當認定該合同涉及標的物標識部分因違反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無效,其余部分不受影響,仍然有效。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并由項先生賠償姜女士因合同違約造成的損失共計17697.12元。此后雙方均未上訴,案件現(xiàn)已生效,雙方依約履行裁判義務。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姜女士、項先生均有買賣811B房屋的意思表示,只是因為門牌號錯誤,導致合同標的物標識存在錯誤,不影響合同效力。法院最終確認原、被告之間仍然存在有效的買賣811B房屋的合同,符合當事人當初訂立合同時的原有合意。
在此提醒,無論是購買方、出售方還是中介,在對于房產(chǎn)標的物進行交易過程中均需盡到審慎注意義務,無論是現(xiàn)場查看還是到不動產(chǎn)登記機構(gòu)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時均需對房產(chǎn)的位置及圖紙進行仔細核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024年7月31日《人民法院報》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葉蕓)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