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曲靖市會澤縣人民法院調解一起代位繼承糾紛,用法律溫情維護了親情。
段某與黃某舉辦了婚禮,但二人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人婚后生育一子黃某某。后黃某意外死亡,黃某某與其祖父母及段某4人共同做了親子鑒定,鑒定結果顯示黃某某系黃某父母的孫子。
后黃某某的祖父死亡,但其小姑和祖母未將此事告知黃某某母親及其本人,也未讓黃某某參與繼承。黃某某祖父死亡時還留有3套房產和房屋的租金,一直都由其小姑和祖母管理。因此,黃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段某訴至法院,要求代位繼承應由其父親繼承的份額。
承辦法官收到該案后,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了解,發(fā)現(xiàn)本案表面上看是因遺產繼承引起的糾紛,實際上是由于被繼承人去世致使繼承人之間的親情關系發(fā)生了變化產生的。為避免因為糾紛導致親情關系進一步惡化,承辦法官在征得雙方同意后,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承辦法官采取背對背調解方式,向雙方當事人解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代位繼承的規(guī)定。
經過反復溝通,當事雙方各自作出讓步,最終達成調解協(xié)議,所涉及的房產和租金均歸黃某某的祖母和小姑,由其小姑和祖母向黃某某、段某補償遺產折價款70.6萬元,祖母和小姑可以對黃某某進行探視。
調解結束后,黃某某的小姑和祖母主動聯(lián)系法官,在法官的陪同下一起到銀行將遺產折價款一次性支付給了黃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段某,并表示以后會經??赐S某某,維護好和孩子的親情。
據(jù)悉,會澤縣人民法院始終秉承“柔性司法、調判結合”的家事審判理念,積極探索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堅持司法能動性,將溫情司法融入家事案件審理全過程,有力維護家庭和諧,傳遞能動司法溫度。
釋法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在被繼承人無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其財產,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父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制度。
被繼承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早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才發(fā)生代位繼承。晚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不發(fā)生代位繼承,而可能是轉繼承。只有法定繼承中才存在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中不發(fā)生代位繼承,遺贈中不發(fā)生代位受遺贈。
(2024年7月26日《云南法制報》記者 甘仕恩 通訊員 王友誼)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