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狂風暴雨導致樹木傾倒砸斷電線桿,造成行人受傷,在此情況下,傷者的損失由誰承擔?近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法院審理后認為,傷者、大樹所有人、電力公司三方均需承擔責任。
2023年7月13日,廖某到雅安某縣參加親戚的葬禮,在送葬過程中,因受暴風雨天氣影響,山坡上的一棵大樹突然被連根拔起,隨即傾倒壓斷一旁的電線桿,斷裂的電線桿和傾倒的大樹擊中了廖某等5人。5人于當日被送往醫(yī)院救治,最終1人死亡、4人不同程度受傷。其中,廖某被診斷為開放性顱腦損傷、右側額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等多處受傷,共花費醫(yī)療費6萬余元。后經鑒定,廖某為十級傷殘。
事發(fā)后,廖某認為引發(fā)事故的電線桿所有人和管理人某縣電力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電力公司認為,發(fā)生此事故系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造成,廖某受傷無法證明系電線桿砸傷,電力公司不應承擔責任。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廖某遂將某縣電力公司及其所屬的上級電力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29余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一是廖某受傷的原因;二是該案賠償責任和主體的確定;三是廖某應獲得的賠償損失。首先,法庭根據廖某提交的證據、到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以及法官到案發(fā)地走訪調查、現場勘驗等情況,能證實當時大樹在傾倒過程中壓覆電線、電線拉扯電線桿,導致電線桿斷裂,斷裂的電線桿及其附件將廖某擊傷。其次,對于廖某來說,當地提前多日向社會預警極端天氣,且事發(fā)時風雨較大,廖某自愿參加親友葬禮,應對出行安全負有注意義務,對樹木傾倒壓斷電線桿致其受傷的結果,廖某亦有一定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
對于電力公司來說,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電力企業(yè)應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由此可見,電力設施的保護系電力企業(yè)的一項持續(xù)性責任。本案中,某縣電力公司在架設案涉的電線、電桿時,雖然符合《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規(guī)范》,但案涉大樹所處位置在斜坡,在其不斷生長過程中,已有危及案涉電線、電線桿的可能,電力公司未及時發(fā)現并采取有效措施,故電力公司在本案中未盡到對案涉電線、電線桿的維護責任,具有一定過錯。從查明的事實中看,電線桿斷裂的主要原因來自于外力,即案涉大樹的傾倒,故酌定某縣電力公司在本案中承擔20%賠償責任。
對于大樹所有人來說,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大樹所有人對大樹負有維護、巡查、保養(yǎng)、消除安全隱患的義務,本案中大樹所有人未盡到此義務,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亦要承擔部分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訴訟過程中,法院向廖某釋明是否追究大樹所有人責任,并告知其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廖某堅持放棄對案涉大樹所有人的起訴,也不同意追加為共同被告。法院認為廖某放棄對大樹所有人的起訴,屬當事人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予以準許。
最終,根據廖某受傷情況以及原、被告雙方舉證質證意見,法院綜合評定廖某的各項損失共計21余萬元,由某縣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4.2余萬元。
判決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最終,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按照一審判決結果,以調解方式結案。
法官說法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案中,在暴風雨來臨前,政府相關部門已發(fā)布預警提醒社會公眾采取預防措施。因此,廖某、樹木所有人及電力公司應能夠預見天氣情況,但其未提前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事故發(fā)生,故三方理應共同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每年的七八月正值盛夏,也是暴風雨等極端天氣多發(fā)時期,極端天氣事故多,公眾出行時應注意自身安全,提高危險防范意識。如遇到大風、暴雨等異常極端天氣時,應減少出行。出行時應盡量避開樹木、井蓋、廣告牌等危險物,以免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各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極端天氣來臨前,應提高警惕,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做好預防和應對措施,避免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
(2024年7月13日《人民法院報》記者 姜鄭勇 通訊員 盧雯婷 姜旭)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