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概述
西北集團(系化名公司)始建于20世紀60年代,21世紀初完成國企改制,歷經60余年發(fā)展,已從業(yè)務經營型公司轉型為對外投資平臺,控股或參股多家優(yōu)秀企業(yè),涉足多元產業(yè)鏈,年產值超40億元,是當地頗具影響力的龍頭企業(yè)。隨著西北集團的不斷發(fā)展,同時也面臨著一系列的問題,比如:
1. 如何處理國企改制中遺留的自然人股東較多的問題,老的自然人股東退休退股的回購價格及條件如何確定,新的高管股東進入的認購價格及條件如何確定。西北集團的凈資產較大,并表后流水較高,但凈利潤較低,如選擇以凈資產價格回購老股東股權,則會對公司的現金流構成壓力;如選擇以低于凈資產價格回購,則老股東出讓意愿降低會發(fā)生股權被非企業(yè)員工持有的問題;如選擇以凈資產價格讓新高管認購,則價格高、分紅少、投資回報率低,很難起到股權激勵作用;如選擇以低于凈資產價格讓新高管認購,則會存在老股東不愿出售、無股可認的兩難境地;如選擇增資擴股方式啟動股權激勵,則國有股權被稀釋、存在客觀的執(zhí)行難度。
2. 西北集團的公司體量已經達到一定規(guī)模,如何在復雜的歷史沿革、投資關系、業(yè)務關聯關系等問題面前,整合現有資源、幫助企業(yè)更進一步地完成上市夢想,值得深入思考。西北集團因受限于復雜的歷史沿革和一些不可調和的客觀因素,其自身基本上已經不具備直接上市的條件,需要有一些“曲線”思路。
■ 辦理過程
股權頂層設計需要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綜合分析集團全部的基礎資料,判斷集團本身獨立上市的可行性較低,遂建議“花開兩枝”:即西北集團以現有的內部研發(fā)團隊為雛形,另外投資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北子公司”),西北集團向西北子公司輸送研發(fā)及核心管理成員、研發(fā)成果、可上市產品、銷售渠道、品牌背書等,西北子公司站在西北集團的“肩膀”上以自有名義開展業(yè)務,同時又保證歷史沿革絕對“干凈”。同時,西北子公司的股東由以下幾方構成:
一、西北集團原研發(fā)團隊的成員有權認購技術股。在一家科技型企業(yè)中,技術股的預留和核心技術成員的綁定始終是優(yōu)先考慮因素。
二、西北集團中未來對西北子公司有工作貢獻的高管有權認購激勵股。向相關高管釋放更有發(fā)展前景的西北子公司的股權,不僅能夠減輕西北集團的股權激勵壓力,還可以直接向西北子公司輸送成熟的管理團隊。
三、西北集團現有股東有權選擇性跟投。西北集團的現有股東大多是國企改制前后的元老級人物,在一些戰(zhàn)略考慮上,不能讓其產生被“撇下不管”的心理落差。向其開放跟投股權,可以為西北子公司積累啟動資金,減輕集團的現金投入壓力。
四、西北集團本身持股。在西北集團的股東構成中,除了自然人股,還有國有股,因此,在國有股放棄單獨投資西北子公司時,西北集團需要以自有名義持有西北子公司的股權。西北子公司是獨立的,但絕不是完全脫離西北集團存在的。
上述股權頂層設計規(guī)劃披露即獲得西北集團全體成員高度認可,最終簽署時釋放股權被全額認購。目前,西北子公司已有五個核心產品投產上市,并通過高管業(yè)務關系成功獲得國際大額訂單,產品逐步走向國際。
■ 法條解讀
當前,我國法律中并沒有專門關于股權轉讓收入的法條規(guī)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即2014年第67號文)規(guī)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第14條規(guī)定,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即凈資產核定法。在此框架下,西北集團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其股權轉讓價格需滿足不得低于公司凈資產的要求。當然,實踐中,若公司回購能力有限,可能會產生回購障礙。
■ 律師短評
“花開兩枝”的股權頂層設計建議并非盲目做出,一是結合了西北集團的全部基礎材料,并綜合判斷了內部研發(fā)團隊是否具有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科技和金融上市屬性的可能;二是分拆子公司完成上市計劃,是很多著名企業(yè)已經走過的路,是被我國證監(jiān)會認可的常規(guī)操作,風險系數較低。
(作者 宋俊生 系北京市安博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高級合伙人)
(2024年6月20日《法制文萃報》)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