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鶴霖 王家梁 通訊員 王飛
近日,貴州省黔南州惠水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詐騙案,被告人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責令被告人唐某退賠各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
據(jù)了解,唐某編造謊言,自稱與某銀行行長相熟,能夠運作銀行“調(diào)頭”業(yè)務,即誘導貸款到期的貸款人先行償還銀行貸款,隨后銀行會再次放貸給貸款人,而其可從中獲取高額“調(diào)頭”利息。
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唐某以此為借口,先后多次向黎某等三位被害人多次行騙,騙取被害人資金共計人民幣1069462元。所騙款項被唐某挪用于償還個人債務、維持店鋪經(jīng)營以及日常開銷,致使被害人遭受重大經(jīng)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鑒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悔罪表現(xiàn)良好,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寬處理,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無論詐騙手段如何偽裝,都難以逃脫法律的制裁。該案被告人為了一己私利,不惜欺騙朋友,違背了最基本的道德準則,破壞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警示著廣大群眾要時刻堅守道德底線。此類詐騙犯罪一方面讓受害者遭受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可能導致家庭破裂、生活陷入困境;另一方面破壞金融秩序的穩(wěn)定,可能引發(fā)金融機構的信任危機。
廣大群眾在涉及金錢往來時,務必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輕易相信他人的承諾和所謂的“高收益”投資項目。要通過正規(guī)渠道了解金融知識和貸款政策,仔細核實相關信息,避免因貪圖小利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編輯:張楚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