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鶴霖 王家梁 通訊員 甘玥 王敏
11月13日,貴州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聽取貴州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作關于《貴州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今年5月28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首次審議《貴州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條例(草案)》。7月29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貴州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修改情況的說明進行了審議。
會后,起草小組將《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送國家有關部門征求意見;貴州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赴湖南省、河北省、山西省和六盤水市開展調研,并組織召開省直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會。11月10日,貴州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參加,對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并對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及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認真研究。
按照修改意見,《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在第一條規(guī)定了立法目的,增加了“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的內容,修改了相關表述。
《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在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了紅色旅游,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發(fā)展紅色旅游,深化紅色旅游區(qū)域合作,促進紅色旅游與鄉(xiāng)村旅游、研學旅游、森林康養(yǎng)旅游等業(yè)態(tài)融合發(fā)展,助力鄉(xiāng)村振興?!薄俺浞职l(fā)揮紅色旅游教育功能,鼓勵研發(fā)紅色文化創(chuàng)意產品,打造紅色旅游演藝精品,推出紅色旅游經典景區(qū)和線路,開展紅色旅游融合發(fā)展示范區(qū)建設。”
《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還在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了罰則,按照上位法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污、損毀紅色資源保護標識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建議《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編輯:張怡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