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 通訊員 盧震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選擇騎車上下班,不僅能躲避擁堵,還能強身健體。然而,部分騎行者在早晚高峰復雜的交通環(huán)境下卻選擇高速騎行,違法闖燈、超速搶道、追逐競駛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導致相關事故發(fā)生。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因自行車與機動車搶行而引發(fā)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此前,張先生駕駛出租車由北向南行駛至一路口,恰逢孫女士騎自行車在此轉彎掉頭,二人發(fā)生碰撞。孫女士因此受傷,經診斷為腰椎壓縮性骨折,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孫女士騎行通過路口轉彎時,不讓直行車輛優(yōu)先通行,存在過錯行為,負主要責任;張先生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過錯行為,負次要責任。
事后,因賠償事項協(xié)商未果,孫女士將張先生及出租車公司、保險公司一并起訴到法院,索要賠償。庭審中,孫女士、張先生均對事故認定提出異議,孫女士認為,事發(fā)地點是一個入口,是允許非機動車通過的,法律沒有限制非機動車速度,事發(fā)路口沒有信號燈等指示通行的標識,機動車應當禮讓非機動車,因此張先生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對此,張先生認為,事故的發(fā)生完全是由孫女士騎行超速、搶道造成,“她騎著自行車穿越三條機動車道,并試圖超越我駕駛的車輛在機動車道掉頭,我發(fā)現(xiàn)后立即剎車,因此不應擔責”。
西城法院審理后,采納了公安交管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意見,綜合案情后酌定張先生承擔30%責任,孫女士承擔70%責任。事發(fā)時,張先生系履行職務行為,對于孫女士主張各項損失的合理金額,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保險限額外的部分由出租車公司按照責任比例賠償。
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騎行者和機動車駕駛者均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guī)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因此,如果在有非機動車道的情況下,騎行者突然進入機動車道與機動車搶行,因騎行者沒有優(yōu)先通行權,應當被認定為承擔較大的事故責任。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情況下,通常機動車和騎行者都是混行,如果有關于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優(yōu)先行駛或禁止行駛的標識,則按照交通標識的規(guī)定確定優(yōu)先行駛的權利,違反交通標識規(guī)定的一方,應當被認定為承擔較大的事故責任;如果沒有關于通行的交通標識,以非機動車靠右側行駛為通行規(guī)則。確定事故責任時需要綜合考慮騎行者和機動車駕駛人的優(yōu)先通行權和安全注意程度。
本案中,孫女士在騎行過程中為了盡快通過,從非機動車道駛出并與機動車搶道造成交通事故,因此需承擔較大的事故責任。法官同時提醒,自行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不具有通行權,切莫騎行進入。此外,如果騎行者在騎行過程中故意與他人斗氣,追逐競駛,這種可能會給公共安全造成危險的行為,則可能被予以行政處罰,甚至構成刑事犯罪。
編輯:劉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