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歡
□ 實習生 胡吉財
□ 通訊員 陳木子
2023年2月10日,李某通過某出行科技公司的網約車平臺接單搭載韓國籍旅客王某(音譯),與張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王某、李某均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王某無責任。
王某認為,李某、張某在駕駛車輛過程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其受傷,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張某、某出行科技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某出行科技公司雖未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但系某網約車平臺運營商,接受網約車司機的注冊,對網約車司機進行管理,向社會公眾提供運輸服務,并共享網約車經營收益,應當對李某在本案中所擔的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jù)此,法院判令某出行科技公司與李某向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某出行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經辦法官表示,共享經濟是數(shù)字經濟與分享經濟相結合的新業(yè)態(tài),本案裁判結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網約車平臺的安全保障義務及侵權責任作出了界定,體現(xiàn)了對共享經濟新業(yè)態(tài)規(guī)范和促進并舉的司法態(tài)度。
編輯:劉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