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 通訊員 王秋雅
2023年初,小袁駕駛機動車經過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鎮(zhèn)某路口,在信號燈故障情況下,未注意查看路況亦未讓先進入路口車輛先行,當時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老鄒駕駛無牌三輪摩托車至此,兩車發(fā)生碰撞,導致老鄒受傷。
隨后,老鄒將小袁及其承保機動車的保險公司訴至文昌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在內的損失共計19萬元。
庭審中,老鄒提供用工協(xié)議書、營業(yè)執(zhí)照、工作證明等證據,證明其在某快遞公司擔任快遞員,工資收入為每月2000元,因事故受傷后導致無法工作,造成誤工損失。
保險公司抗辯,老鄒已經66歲,屬于退休人員的范疇,交通事故受傷并未導致其收入減少,現其主張誤工費,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收入及工作情況,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導致收入實際減少的事實,該主張應當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這意味著法律并沒有從年齡上限制誤工費的主張。老鄒雖然已經66歲,但他仍在快遞公司工作,有固定的收入來源,工費的主張是以受害人有無收入來源為評判標準,而不是以年齡為標準,其因交通事故受傷而導致的誤工損失應該得到賠償。
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老鄒175216.05元,其中誤工費為13133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庭后表示,當前我國老齡化現象日益嚴重,從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fā),支持退休后再工作的受害人誤工費,對維護老年人的勞動權益,充分發(fā)揮老年人作用,推動實現老有所為、保障老有所養(yǎng),減輕社會養(yǎng)老負擔有重要意義。已超法定退休年齡的受害人在主張誤工費時,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收入狀況和誤工損失。同時,法院也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
編輯:劉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