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記者 趙棟梁 通訊員 關曉海)歐普公司以某燈具銷售商未經(jīng)授權在其微信朋友圈背景圖、朋友圈內容、抖音賬號相關標識及抖音視頻內容上均使用了與歐普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為由訴至法院,主張該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日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燈具銷售商李某通過抖音、微信賬號對外銷售產品,其抖音主頁顯示“專業(yè)批發(fā),歐普照明等”,查看相關抖音作品,顯示了歐普公司的相關商標及“專柜正品可開發(fā)票專業(yè)歐普照明批發(fā)工程”等圖文視頻,其微信朋友圈也使用歐普公司的相關商標為背景圖,在其發(fā)布的朋友圈有顯示歐普相關產品的到貨等信息內容。
法院認為,李某微信朋友圈、抖音主頁中所展示的涉案商品并無證據(jù)證明為假冒商品,在無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應推定涉案商品系正品。李某在相關產品圖片上標注“歐普S07開關”等字樣系向消費者指示商品內容,該使用行為并無不當。但李某在抖音賬號相關作品上標注歐普公司的相關商標及“專柜正品可開發(fā)票專業(yè)歐普照明批發(fā)工程”等字樣,以及將微信朋友圈背景圖設置為歐普公司的相關商標則與上述行為不同,這些行為并未與商品附著,且與標注帶有專柜字樣的行為均已超出了指示商品來源的合理界限,容易導致消費者將其誤認為歐普產品的經(jīng)銷商或專賣店,系對案涉相關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同時,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是對商業(yè)標識提供法律保護,兩者的保護客體存在重合的可能性,但商標法為針對事前經(jīng)國家行政主管機關確定,且保護范圍相對明確的權利提供保護。因此,宜優(yōu)先適用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提供有限補充。本案中,對歐普公司的合法權益已經(jīng)通過認定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給予保護,已無重復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調整的必要。
法院最終判決,李某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賠償歐普公司經(jīng)濟損失和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15萬元。
■法官說法■
在未影響商標標注商品來源作用的情況下,銷售商在銷售產品過程中有權對商標標識合理使用,其不可避免地對商標標識的合理使用并不構成侵權,但這并不意味著銷售商可任意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商標權人對商標享有專用權,不僅包括自己及許可他人使用商標,還包括禁止他人在未經(jīng)許可的情況下不當使用商標。而是否構成侵權,關鍵在于對商標的標注是否明顯超出了對于商品內容指示和說明的必要。如使用行為超出合理范疇,或使用超出商品內容指示和說明的必要,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商標權人存在授權許可等關系,則構成侵權。
編輯:莫亞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