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佳
我國現行公司法采用注冊資本認繳制,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約定認繳的出資金額以及出資期限,股東對其出資享有期限利益。然而,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并非股東逃避出資義務的護身符。從公司法原理及公司資本制度出發(fā),既應保護股東出資的期限利益,亦應平衡債權人利益。非破產、解散情形下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是指在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認繳出資應當加速到期,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在其認繳出資的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司法實踐中,股東認繳出資加速到期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
股東認繳出資加速到期案件的構成要件為,原告一般為債權人,案由為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或者執(zhí)行異議之訴,被告為被追加的股東,將公司列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股東承擔責任有三個條件,其一為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其二為股東出資期限未屆滿,其三為股東出資未完成。后兩個條件爭議不大,爭議較大的為第一個條件。公司短期無法償還債權人的債權并不能認定為“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一般需要經過強制執(zhí)行程序,確認公司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公司是否具備破產原因的法律依據為企業(yè)破產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中的相關規(guī)定,但是不能僅僅依靠執(zhí)行案件已經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這個單一事實,還應從公司是否正常經營、是否還有經營場所、公司是否還有固定資產以及潛在債權、公司是否處于吊銷狀態(tài)、公司實際控制人是否失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已經被限制消費、債權人是否還有公司的其他財產線索以及是否已經恢復執(zhí)行等方面進行查明公司是否具備破產原因。
此類案件中股東承擔的責任類型為補充責任,承擔的責任范圍有兩個限制,其一為股東認繳出資的范圍(需要扣除已實繳部分),其二為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需要扣除公司已清償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股東承擔責任需要以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為前提,在對公司債權人的償債順序上,公司是第一順位的,僅當公司不能償債的特殊情況發(fā)生時,股東才需按照法律規(guī)定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編輯:莫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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