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近日,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返還遺骨糾紛案,判決被告馬某返還小海生母的遺骨,殯儀館配合將保管手續(xù)變更登記到小海名下。
2007年,原告小海的母親與其生父離婚,此后小海一直跟隨母親生活。2013年4月開始,小海母親與被告馬某開始同居生活,但雙方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020年9月21日凌晨,小海母親因病去世。
喪葬儀式結束后,馬某辦理了小海母親的遺骨存放手續(xù),并將遺骨保存在殯儀館,存放證一直由馬某保存。小海為了安排墓地和祭奠,希望馬某將母親的遺骨交給自己保管,但馬某一直未將遺骨交給小海,甚至以將遺骨轉走不許小海祭奠相威脅。小海向法院提起訴訟,將馬某和殯儀館告上法庭,要求馬某返還其母親的遺骨,殯儀館協(xié)助辦理相關手續(xù)。
馬某辯稱,自己與小海的母親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在同居期間,小海的母親因病花費巨大,都是自己出錢,小海上大學的費用也是自己支付。小海的母親去世后,喪事花費2萬余元,且小海的舅舅、姨母都同意將遺骨交由自己保管。若小海想要回遺骨,需要經其舅舅、姨母的同意,并支付喪葬費2892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逝者的父母已去世且其已與前夫離婚,其生前與被告僅系同居關系。原告作為逝者的生子,按照監(jiān)護人順序的法律規(guī)定,在其現(xiàn)有近親屬中,應屬順位在前的近親屬,其主張保管生母遺骨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被告以原告保管該遺骨需經其舅舅、姨母同意的抗辯主張,于法無據(jù)。對被告主張的喪葬費,因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對此被告可另案主張。因此,法院對小海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李 曉)
編輯:莫亞奇
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