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電子證據制度 打擊網絡商標侵權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商標行政執(zhí)法證據標準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其中與電子證據相關的條款多達14條,包括電子數據的種類、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審查內容和方法等。
電子證據是執(zhí)法部門或者司法機關通過辦理案件掌握的當事人以數字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電子郵件、即時消息、電子文檔、數據庫等)傳輸、處理、存儲的證據信息。網絡商標侵權有多個環(huán)節(jié)都在網上進行,因此大部分相關的侵權證據也就留存在網絡上,屬于電子證據類型。但是作為一種新型的證據類型,其適用依據尚不完善。
發(fā)現較為困難、提取轉化不易、難以固定是當前使用電子證據存在的主要問題。在網絡環(huán)境下,部分侵權行為是基于計算機代碼才得以實現,盡管計算機代碼也都是由字母、符號等字符所構成,但其又區(qū)別于人類的自然語言,對于不具備專業(yè)知識的普通人顯得晦澀難懂。除此之外,這些作為證據的計算機代碼也并非直接、直觀地展示在普通大眾面前,這就導致網絡環(huán)境下的商標侵權具有專業(yè)性和隱蔽性,使得電子證據從最初被人察覺都并非易事。
進行電子取證的流程包括準備、保全、檢驗分析、提交等階段。電子證據的儲存介質多種多樣,且隨著科技的進步,會出現越來越多的儲存介質。像侵權人與“上家”“下家”的聊天記錄,電子快遞單,甚至是侵權網址,這些證據通常要經過轉化才能作為行政處罰和司法判決的依據。面對復雜多樣的電子證據存儲方式,如何高效、有效地轉化或者保存?沒有完整的制度設計及程序規(guī)范,執(zhí)法中難免出現不知所措的情況,更有甚者,會導致保存的證據合法性存疑,給執(zhí)法和司法公正造成阻礙。
相對于傳統(tǒng)的實體證據,電子證據最為明顯的不同點就在于其具有虛擬化和數字化的特征。在對電子證據進行公證取證的時候,由于數據網絡空間所具有的無形性、隱蔽性、虛擬性以及高更新率,使得電子證據在產生、儲存這些步驟中與傳統(tǒng)的實物證據都有著不容忽視的區(qū)別和不同,由于這些客觀上差異的存在,導致了電子證據易被銷毀、修改、刪除,且毀壞后難以恢復。侵權人往往在事發(fā)后將電腦一鍵格式化便能銷毀掉大部分的證據,給取證帶來極大困難。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采取新的措施應對變化不定的信息世界。
針對當前我國電子證據制度所存在的問題,為有效打擊網絡商標侵權,完善的電子證據制度必不可少。首先,政府應當推動建立數據存儲制度,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建立超大型數據庫以存貯五年乃至十年的電子數據。在發(fā)生侵權時直接由電商平臺提供電子數據作為證據,可以大大降低取證時需要付出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電商平臺基于海量的交易大數據,可以在一定程度剔除掉特定商戶出現的異常數據樣本,進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侵權人提出以“刷單”為理由的抗辯卻證明困難的問題。
其次,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合理的電子證據保全制度。我國在此問題上可以參考歐美國家已有的做法和經驗,建立針對電子證據收集、鑒別的專門組織,如引進有專業(yè)知識背景的人才,有針對性、目的性對其進行培訓,保證電子數據在作為證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進而提升電子證據的可信度。同時,這類組織亦可以利用專門的知識和技術對破壞、損毀電子證據的行為進行評估鑒定,給出當事人是否為惡意的評估鑒定意見,對于那些惡意刪改、破壞電子證據的行為,亦應該給出相適應的懲罰措施。
最后,政府應當推動完善國際跨境電子證據取證制度。網絡空間本身是沒有地域性的,這導致網絡環(huán)境下商標侵權和犯罪往往會突破地區(qū)和國界的限制,在這樣的前提下,完善我國跨境電子證據的取證制度顯得尤為重要。完善國際跨境電子證據取證,應該積極探索與相關國家、地區(qū)、組織開展跨境電子證據取證的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之上為彼此跨境電子證據取證提供合理、必要的協助??梢钥紤]首先與金磚國家等友好國家開展電子證據取證的相關司法協作,通過簽訂打擊網絡違法犯罪的國與國之間的雙邊協定、多邊條約,積極搭建政府間執(zhí)法合作平臺。除此之外,也可以通過立法要求在互聯網上作為云服務提供方的運營商提供相關數據,或者要求境外公司與境內公司進行合作,將其服務國內用戶的相關服務器由境外轉移至境內,這樣做不但能夠保護數據安全,更有助于電子證據的取證,最終能夠實現互利共贏。(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研究員 付曉雅)
編輯:遲明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