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富瑞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凌鼎宗與你、嘉興市南湖區(qū)大樹湘家蕩頤樂園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2025)浙0402民初5790號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及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證據(jù)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和30日內(nèi)。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9時(shí)(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新豐法庭第2法庭公開審理,逾期依法判決。
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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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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