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本院受理原告許云與被告張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裁決。因采取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蘇0612民初3324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本院裁定:一、本案按原告許云撤回起訴處理;二、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許云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到民一庭領(lǐng)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張建:本院受理原告許云與被告張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裁決。因采取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蘇0612民初3324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本院裁定:一、本案按原告許云撤回起訴處理;二、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許云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到民一庭領(lǐng)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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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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