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13339號
郭富寧、王靜:
本院受理的原告閆樹青與被告郭富寧、王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的訴請為:1.請求判決二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支付利息173880元,計算方式:【30萬元x3.85%/年(LPR) 12個月x180個月(從2009年3月1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以上二項合計:473880元;2.以30萬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3.85%/年(LPR)利率計算,支付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本院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參加訴訟通知書、民事裁定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14時30分在本院東三樓一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
主審法官:董恒毅 聯(lián)系電話:09515170027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