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國興:本院受理劉春茂與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冀1121民初6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1.代國興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給付劉春茂貨款21055元;2.駁回劉春茂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26元,由代國興負擔。自公告之日起30日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則發(fā)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法院
代國興:本院受理劉春茂與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冀1121民初6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1.代國興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給付劉春茂貨款21055元;2.駁回劉春茂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26元,由代國興負擔。自公告之日起30日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則發(fā)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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